法律專家:不簽勞動合同要付雙倍工資
有關專家解讀即將施行的《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過后不簽合同、試用期工資過低以及提出辭職被"卡住"等這些在本省職場中常見的潛規(guī)則,明年1月1日起都要被摒棄。今天,記者對海南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總隊監(jiān)察科負責人進行了專訪,通過以案說法,就關系到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條款進行解讀。
據預測,新法的實施將會大大促進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yè)與職工逐步簽訂勞動合同,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更廣泛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一:試用期滿不簽勞動合同
來自澄邁的小陳最近向記者反映,去年10月,他通過老鄉(xiāng)在海口港澳開發(fā)區(qū)一家企業(yè)當上了包裝工。剛進廠時,有關負責人告訴他,試用三個月后才決定是否正式錄用。為了轉正,他在公司干得很賣力,一直盼望著能與公司簽訂正式合同。誰知,直到現在,他在公司干了近一年時間,公司也沒有與他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在這期間,小王多次找過負責人,可這位負責人卻說:"你現在不是有工干,有錢領嗎?簽了合同也不過這樣。"可小陳覺得這不是長久之計,沒有簽合同, 也沒有上保險,心里總是不踏實。若不在這家公司干吧,一時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所以不得不維持著這種現狀。
●法規(guī):不簽勞動合同企業(yè)要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讀: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等于"鐵飯碗"
海南省勞動監(jiān)察總隊監(jiān)察一科負責人告訴記者,今年5月份,全省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勞動用工監(jiān)督檢查專項活動,通過檢查,發(fā)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的問題較突出,省屬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率僅為41%,而且勞動合同短期化十分明顯!秳趧雍贤ā穼嵤┖,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將會付出很大代價。
這位負責人還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于"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據介紹,以前簽的合同并不能從明年1月1日以后累計,而應該從明年起重新計算,"所以不能說以前已經滿10年,到明年自然轉成無固定期合同。"
案例二:工作一月沒薪酬還被"炒"
去年11月20日,剛從大學畢業(yè)初次求職的小李向本報反映,他與另外14人于前一個月應聘到位于?谖逯干铰返哪尘W絡科技公司當業(yè)務員,當時公司說給他們的待遇是底薪800元,另加補助與業(yè)績提成,工作兩個月后轉正。然而工作一個月后,小李等15名新員工不僅沒拿到應得的工資,還被集體解聘。對此,該公司的負責人解釋是,有的員工連10個客戶都沒簽到,有的員工還在工作上弄虛作假,公司覺得這些人都不適合繼續(xù)留用在公司。
●法規(guī):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合同約定的80%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qū)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讀:同一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省勞動監(jiān)察總隊監(jiān)察科負責人解釋稱,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xié)商約定的對對方的考察期,有的企業(yè)故意拉長試用期的,目的是想獲得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權,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另外由于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待遇相對較低,可能為個別企業(yè)通過延長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利益提供可乘之機。《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作出明確,進一步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不再受到損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也就是說: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該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案例三:辭職先要找到"頂班"的
在?谀尘频曜龇⻊諉T的周小姐日前向記者反映,她因當初急著找工才當上服務員的,前不久通過姐妹找到了在一大商場做營業(yè)員的工作,因酒店都是上個月的工資下個月中才發(fā),半個月前她向酒店提出辭職,可主管以未招到新的服務員為由不允許其辭工,并稱如果擅自離職將拿不到當月工資,還稱周小姐如想急著走人,"可自己先去找個來頂替你崗位的人"。
●法規(guī):違反服務期約定應付違約金
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承擔違約責任: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解讀:辭職申請應提前通知企業(yè)
省勞動監(jiān)察總隊監(jiān)察科負責人指出,從案例看,該酒店并未違反《勞動法》,也沒違反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周小姐只是口頭向酒店提出,沒提交書面形式通知。一般來說,職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法律對勞動者辭職作了規(guī)定,目的是保護企業(yè)的合法利益。他還介紹,本省餐飲企業(yè)服務人員流動性較大,這就要求餐飲企業(yè)必須在提高待遇、改善工作環(huán)境、減少勞動強度等方面下功夫,只有這樣才能拴心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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