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專利法修訂草案內容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在4月1日頒布,從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來看,本次專利法修改涉及了一些深層次問題,提出了一些新提法,比如當然許可。總體來看,本次公布的專利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有破有立。茲摘其要而述之,歸納為三立、三破。
一立: 明確銜接民法原則,重申私權理念
【新增X1條】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不正當地排除、限制競爭,不得阻礙技術進步。
該條款引入《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和第7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中所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實際上,該條款的引入有利于我國《專利法》真正與市場經濟接軌,促進專利制度與市場機制的銜接。
從法理上講,專利權是私權,似乎沒有什么爭議。你要是跟學術界、專利主管部門、部分企業(yè)知識產權主管講專利是私權,沒有人會覺得有問題。但是,在我國實踐中,一旦出現專利爭議或重大專利事項,比如通常有人會引入公共利益保護的論調,專利制度所規(guī)定的正常的法律行動,例如專利侵權訴訟、專利許可、專利交易,往往被鋪天蓋地的公共利益損害的論調所掩蓋,專利交易中介(經銷者、代理者、倒賣者)被稱之為專利流氓、專利強盜,“Patent troll”一詞一經傳入中國,未經認真嚴肅的思考和討論,就廣泛傳播。一些靠著專利侵權行為生存的產業(yè)、企業(yè),不正常地摸黑正常的專利交易行為,例如專利許可、專利轉讓等。搞得正常從事專利交易的行為,即使按市場規(guī)律行事,合法合規(guī),反而顯得名不正言不順。
本條款如獲得通過,說明專利權作為私權,完全有權利獲取合法利益,也完全有權利通過司法途徑獲得司法救濟,以公共利益為借口,以企業(yè)生死為理由,作為反對、抵制專利市場化交易的行為,不是一種符合市場經濟規(guī)律的做法。
本次引入民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很好的推動專利私權的落實。專利權的保護,其理論基礎在政策層面是激勵創(chuàng)新,在市場層面是技術創(chuàng)新利益再分配。
政府管理是從公共政策層面進行,其目標是通過對專利權的保護,建立一個機制以激勵各類主體不斷進行技術創(chuàng)新,因此,政府和司法等公權力機構要負責底線原則的審查,包括專利授權標準、公共利益損害、排除或限制競爭、阻礙技術進步。當然,阻礙技術進步是否可以直接歸納到“公共利益損害”中去,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不正當排除或限制競爭是否應歸納到反壟斷中,也需要討論。
市場層面,各類主體的目的是通過對專利權及專利制度的合法運用,獲取經濟利益。因此,不能用激勵創(chuàng)新作為衡量市場主體間專利權保護性對抗的評價依據。任何制度在多個主體之間都會出現損益不均的情況,保護專利權會使不善于利用專利制度的市場主體受損,不保護專利權會使投資于專利權保護的市場主體受損,法律要做的是在各類利益之間衡平。
強調誠實信用原則,是專利法之大立。
二立:回歸信息價值,明確信息服務是公共服務。
【第三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專利工作,……,負責建設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專利信息傳播與利用,……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fā)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提供專利信息基礎數據。
【第七十六條】(新增X4條)各級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鼓勵和規(guī)范專利信息市場化服務和專利運營活動。
信息是專利的基礎價值,也是專利制度設立的初衷之一。本次修改將專利信息列入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等于從理論上確立了專利的信息基礎價值理念。作為公權力機關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無論從激勵創(chuàng)新的制度工具論維度,還是保護知識財產的財產權維度,都有必要建設一個強大的專利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將專利中所包含的各類信息傳播出去,讓社會能夠從公開渠道迅速、便捷的獲取和利用。
鄭成思先生一直認為知識產權是信息產權。就專利而言,的確是通過公開一組技術信息而獲取一項法定授權。信息公開是專利權的基礎,信息公開也就成為專利制度價值最大化的必然之路。
從法理上講,專利權人通過向全社會公開一項新的技術方案,來換取一份附期限、附條件的法定壟斷權益。專利權人公開的技術方案等信息,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是保管者的角色,而不擁有者。同時,基于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政府公共管理機構的性質,它有兩項基本義務:一是向公眾提供一個公開、免費、便捷、及時、準確的專利信息數據庫和展示平臺;二是主動向公眾傳播新的技術知識,或者采取措施激勵社會主體主動傳播和利用新技術知識。
三立:強調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尋找競爭價值與信息價值的平衡。
修正草案新增了【第八章】專利的實施和運用,除了將現行專利法第14條納入到專利的實施和運用以外,新增了概括性條款、國有投資的專利實施與運用、關于當然許可的三個條款、標準專利許可、專利權質押等7個條款。
【第七十六條】(新增X4條)各級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鼓勵和規(guī)范專利信息市場化服務和專利運營活動。
專利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和運用。無論是從社會視角,還是從市場視角,專利價值都體現在對專利的利用方面。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單列一章,體現了對專利運用的重視。從具體內容看,將專利價值的現實體現歸納于實施和運用兩個方面也非常精準。專利實施,其實可以進一步限定為專利技術方案的實施,通常應當指專利權人或者經專利權人授權許可的人在其產品和/或服務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體現的是專利的使用價值;專利運用,也可以進一步限定為專利權利的運用,通常是指專利權人及其代理人和/或授權管理人通過使用專利權與他人交換利益的行為,最常見的包括專利權轉讓、許可、交叉許可、質押、出資、證券化等,體現的是專利的交換價值。
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在我國1984年專利法立法期間,以及之后的十幾年間,曾經有過規(guī)模較大的討論,國家多個部委和行業(yè)主管機關、企業(yè)也曾經掀起一股專利實施運用的高潮(1997年之前的中國專利報對此多有報道),可以說在加入WTO之前的近20年的時間里,我國專利法的實施和推廣,主要是通過對專利技術進行實施推廣來進行,強調的是對自主創(chuàng)新成果的運用和保護。
不幸的是,在加入WTO之后,由于我國大規(guī)模產品出口,在境外持續(xù)不斷地遭遇大規(guī)模的專利狙擊,導致專利制度價值迅速轉向,社會熱點不再關注專利技術實施,而是關注境外經營過程 中的專利風險規(guī)避和管控。也正是在這一時期,涌現了一批專利申請大戶,提出了一系列基于競爭性價值的專利管理理論,包括華為的從數量到質量提升、比亞迪的數量倍增計劃,都曾經紅極一時。但是,隨著境外專利風險規(guī)避和管控機制的成熟,專利法適時提出重視專利實施和運用,回歸專利價值的本質,尋求專利權在競爭價值和信息價值之間的平衡,是一種理性回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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