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善法(草案)》最新解讀
一口氣讀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及說明,作為一個職業(yè)公益慈善工作者,還是覺得草案確實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形勢,針對我國慈善事業(yè)發(fā)展狀況和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明確了很多新定位、新領域、新規(guī)定、新舉措等,完全有理由相信正式出臺的慈善法一定會對我國慈善事業(yè)的新發(fā)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但也有些許意猶未盡的感覺。
社會企業(yè)已經呼吁幾年了,民非也運行了多年,這都是和慈善密切相關的領域,但草案毫無涉及,看來社會企業(yè)、民非在慈善事業(yè)領域發(fā)展還有待實踐、觀察、總結、思考,只是不知需多少時日。
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等宗教界一直有慈善活動,參與人數、資金數額、社會影響都不小,是事實上的存在,對宗教界慈善的定位、規(guī)范、管理十分重要。草案未提及宗教界,勢必還是隨其自行發(fā)展,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草案對慈善捐贈、服務、監(jiān)督等有些具體規(guī)定,但對作為慈善活動的主體之一——受益人所述甚少,包括對象、資格、權利、義務等規(guī)范性不強。
對于慈善行業(yè)協會有所論述,強調了行業(yè)自律、行業(yè)規(guī)范和懲戒,但對行業(yè)協會的功能、作用、模式、組織等也不太明晰。
草案提出了一些促進辦法,但民政部門的主導功能、協調功能、監(jiān)管功能等還有更明確的余地,尤其是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主管單位的職責分工也沒有說法,與稅務等業(yè)務部門的政策配套辦法也沒有強調。
還有一點就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慈善事業(yè)的國際化問題并沒體現。當然,一部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勞永逸,還需在實踐中發(fā)展,F在已經向前跨進一步了。
行業(yè)眾議《慈善法(草案)》
11月5日,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在京師大廈三層第一會議室召開《慈善法(草案)》專家研討會。
10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0月31日,草案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是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專門法律,對于推動我國慈善事業(yè)健康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草案一經公布便引起社會各界熱議。
多場研討會迅速展開,公益慈善行業(yè)、學界、法律界人士紛紛從不同角度對草案進行解讀,并提出修改建議。
本報將這些來自不同領域、不同場合的意見進行了匯總,力圖為讀者朋友呈現出多角度、多元化的解讀場景。
11月5日,由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主辦的《慈善法(草案)》專家研討會在京舉行。
中國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長章高榮首先介紹了《慈善法》草案起草的立法背景。他認為,草案確定的慈善組織直接登記制度、對管理成本限制可依約定突破、慈善組織運行兩年后向民政部門申請獲得公募資格等問題相較于現有制度都有很大進步。但他同時表示,目前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
第一,慈善組織的門檻已經降低,但后續(xù)的配套措施不足,包括稅收待遇和募捐方面;第二,慈善信托的制度設置很寬松,會不會導致慈善信托的名義被濫用;第三,對于募捐的'區(qū)域限制、網絡募捐的注冊層級限制以及對個人公開募捐的限制是否合理。
專家認為,此次《慈善法》的立法過程是中國開門立法的典范,現有的草案內容反映了之前起草論證過程中提到的一些建議,慈善組織準入條件、募捐資格和信息公開等相關規(guī)定也有了很大的進步,草案對社會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也有所回應。而相關問題所引發(fā)的討論也對普及慈善產生了積極影響。
但也有專家表示,法律條文的表述中還有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比如草案中出現的“城鄉(xiāng)社區(qū)組織”等一些法律概念并沒有清晰界定。此外草案還有一些前后條文不一致的地方,如第25條將慈善募捐界定為慈善組織進行的活動,但后面又對個人的募捐行為進行規(guī)定,而類似“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現實中缺乏可操作性。
對于目前各方討論較多的公募權問題,大部分專家認為對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的權利不應該進行地域上的限制,應該有市場競爭的思維,有能力募到款項的組織就應該允許其募捐,對網絡募捐的限制也落后于現實。
對于慈善募捐的受益人是否需要限定為不特定的人,一些專家認為應該考慮中國的現實,將為特定人發(fā)起的募捐也納入到慈善募捐的范疇。專家表示,慈善組織應該具有公益性,為公共利益服務、符合公益性的才享有慈善冠名權、公募權和稅收優(yōu)惠。對于慈善法能否禁止個人公開募捐,多數專家認為慈善法不應過多地介入私人領域,不應因為存在個別的欺詐行為就一律禁止個人募捐。
對于慈善組織普遍關心的稅收減免問題,與會專家也討論了在稅收法定原則下,《慈善法》如何更好地明確慈善組織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權利。多數專家認為,慈善組織的稅收待遇問題應由稅法統(tǒng)一規(guī)定,但相關制度在制定過程中不應僅由財政和稅務部門主導,《慈善法》對慈善組織享受稅收優(yōu)惠待遇的權利應該更加明確。
對于實踐中很多慈善組織難以領取公益事業(yè)捐贈票據的問題,法學專家表示,法律不僅需要明確慈善組織開具捐贈票據的義務,也需要明確規(guī)定其領取捐贈票據的權利,從而為慈善組織提供主張該項權利的依據。
目前,社會上關于該草案最大的爭議點在于第三十一條“禁止個人公開募捐”。有觀點認為這一條款剝奪了個人自救的權利,但也有人認為個人自救的公募不屬于慈善募捐,因而并不受慈善法管轄。
對此,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副主任黎穎露撰文稱,該爭議主要源于草案中未予以清晰界定的“慈善募捐”的概念,即是否必須以“不特定人”受益為目的。她認為,從國際經驗來看,比如英國和美國都在法律中明確提到只有以不特定受益人為目標才能被認定為慈善募捐,而有特定受益人只能被認定為普通贈與。按此標準,慈善募捐自然是以不特定人的利益開展的募捐,個人自救顯然不在其列。
11月6日下午,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召集了三十余位專家學者、公益從業(yè)者、立法工作者,對《慈善法》草案進行研討。
研討會上,來自學界的多位專家對草案予以了肯定。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NGO所所長王名表示:“此前希望達到的三個要求:解決問題、有戰(zhàn)略高度、整體上為其他立法留有余地,基本上都實現了。”
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金錦萍也認為草案亮點頗多,回應了現實需要和公眾期待。
此外,來自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內務室的杜榕回應了對第三十一條關于個人募捐的爭議條文。杜榕認為這一條其實是限制了個人進行公開的公益募捐。沒有法人形式的情況下,公開向社會做公益募捐,無法區(qū)分財產性質,使用也完全靠一個人的良心,而不是制度。但個人的求助行為不在此列,是不受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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