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2016全文
第一條 為推進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改進會風,精簡會議,節(jié)約會議經費開支,進一步規(guī)范省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根據(jù)《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和《湖北省<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黨政機關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黨政機關,是指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各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省直單位)。
第三條 省直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規(guī)范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shù)量,規(guī)范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省直單位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條 省直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guī)模。會議費預算應當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zhí)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并單獨列示。
第六條 會議分類
一類會議,是指省黨代會、省人代會、省政協(xié)全委會、全省勞模表彰會。
二類會議,是指省委全會、省委擴大會、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全會、省政協(xié)常委會、省紀委全會、省委省政府的全省性會議、各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代表大會。
三類會議,是指省直單位召開的工作會。
四類會議,是指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yè)務會,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條 會議審批
(一)一、二類會議應當報經省委或省政府審批。
(二)三類會議應當報經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原則上一年不超過一次;
(三)有會議計劃和經費預算的四類會議應當報經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會議時間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準文件,根據(jù)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和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二、三、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會議規(guī)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準文件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shù)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控制在省委、省政府批準的人數(shù)以內,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shù)的15%以內。
三類會議:省直單位的會議一般開到市(州)、直管市和林區(qū),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shù)的10%以內;經省委、省政府批準需開到縣(市)的會議,參會人員控制在300人以內,其中,工作人員不得超過代表人數(shù)的10%。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會議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第十條 會議形式
省直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xiàn)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傳達和布置類會議優(yōu)先采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不能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地點
(一)不能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省直單位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的定點飯店召開,按照政府采購協(xié)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yōu)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統(tǒng)會議場所。
(二)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
(三)參會人員以在漢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漢外召開。
第十二條 會議費開支范圍
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y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統(tǒng)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三條 會議費開支標準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省直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其他費用 |
合 計 |
一類會議 |
300 |
130 |
70 |
500 |
二類會議 |
260 |
120 |
50 |
430 |
三、四類會議 |
200 |
110 |
40 |
350 |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渠道
一、二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三、四類會議費原則上在年初部門預算經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會議紀律
(一)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二)省直單位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qū)召開會議。
(三)會議主辦方不得組織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游覽,不得宴請與會人員,不得發(fā)放紀念品及物品。
(四)省直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安排自助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shù)量和份量,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五)省直單位召開的各類表彰會應以精神獎勵為主,不得發(fā)放獎金或獎品。有國家政策規(guī)定需要發(fā)放獎金或獎品的,其獎勵數(shù)額和標準,須報經省委或省政府批準。
(六)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