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及我的老師致謝,謝謝這個過程你們給我?guī)淼膸椭?/p>
我的實習是由河南科技大學文法學院和澗西區(qū)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獲得不少專業(yè)經驗,并進一步扎實鞏固了專業(yè)知識。實習期間,我學到了很多平時上課讀書學不到的東西,比如傳票的寫法、送達以及起訴書、判決書、調節(jié)書、訴訟保全書等訴訟文書的寫法。在一些案件的立案過程中我還有幸做了一些整理卷宗的工作,對于某些參與案件我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此期間,我拓寬了視野,學習了不少法律知識,更深入的了解了立案程序,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實習結束時,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在立案庭實習的一個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一、法律文書的送達工作
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訴訟文書交給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有關單位或個人的一種訴訟行為。送達的種類有直接送達難, 留置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送達訴訟文書是訴訟活動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訴訟的必經程序。訴訟文書的及時送達對保障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保障案件的正確解決,有重要的作用。忽視送達或不按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都會給審判工作造成被動,甚至還可能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和嚴重后果。然而,盡管送達訴訟文書的法定形式較多,但在審判工作中,“送達難”卻是長期困擾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難問題。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的成因:從現(xiàn)實方面的原因看,造成“送達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由于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口的流動性很大,有的當事人借機規(guī)避法律,外出打工經商,長期不歸,杳無音信。2、有的當事人雖然沒有外出,但法律意識差,藐視法律,避而不見。3、有的是由于當事人的地址提供不詳,或者當事人的地址發(fā)生了變化,沒有及時通知法院。4、在留置送達中,有的基層單位或組織不配合。5、在委托送達中,有的受委托法院存在地方保護意識,怕得罪當事人,更怕當事人報復。6、在轉交送達中,某些機關和單位對轉交工作不夠嚴肅認真,拖延時日。7、公告送達不規(guī)范,有的是法官的責任心不強,有的是當事人認為公告費太高,不愿登報公告。8、法院人力物力的緊張,導致送達遲延。9、交通事故引發(fā)的案件,受送達人大都是非本省市的,地處偏遠,客觀上造成送達難等。10、從立法上看,法律規(guī)定的不完善、不具體也是造成送達難的重要原因。僅從條文數(shù)量上看,《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guī)定僅8條,而我國臺灣地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則有31條。
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的對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法院受理的案件數(shù)量也在逐年增加。因此,解決“送達難”的問題就顯得更加緊迫。為此,各地法院都在積極探索。比如有的法院開始使用特快專遞,取代傳統(tǒng)的掛號回執(zhí),有的法院成立專門送達組,負責送達。有的法官采取一些變通措施,如在調解案件時,為防止送達時找不到當事人,就讓當事人先在調解書送達回證上簽字,然后再郵寄。但這種做法的合法性受到質疑。要從根本上解決“送達難”問題,還是必須從立法上加以完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1、明確送達的主體。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guī)定送達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一般由書記員或法官送達。針對“送達難”的現(xiàn)狀,筆者建議,我國可以規(guī)定書記員、法警和郵政部門為送達人,隨著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法官助理也可以為送達人,法官應集中精力進行裁判而不應參與送達。同時應從立法上規(guī)定郵政部門的郵政人員在送達時,享有留置送達權,這樣既可以防止當事人規(guī)避法律,拒絕簽收法院的訴訟文書而造成退件,又會大大減少“送達難”的現(xiàn)象。作為大陸法系的德國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中規(guī)定“交郵局即視為送達而發(fā)生效力,即使因投寄不到而退回,仍然有效。”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民事訴訟法》第124條中也規(guī)定,“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zhí)達員或郵政機關行之。由郵政機關行送達者,以郵差為送達人。”
2、確立新型送達方式的效力。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與成熟,應明確電子郵件、互聯(lián)網等電子手段送達訴訟文書的效力。臺灣《民事訴訟法》第153-1條也規(guī)定“訴訟文書,得以電信傳真或其它科技設備傳送之。”由于電子送達的只是數(shù)字信號,目前只適宜送達傳票、通知、公告等訴訟文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同意用此方式送達的訴訟文書,而不適宜送判決書。因為判決書通常當事人需要長期保存,在申請執(zhí)行時又需要出示原件。
3、減少送達環(huán)節(jié)。送達的目的是為了讓當事人知曉特定的內容,只要這一目的達到,也就達到了送達的目的。因此,應減少不必要的送達環(huán)節(jié)。對當庭宣判的,在規(guī)定期日未到庭領取判決書的,應當視為送達。對調解書,應規(guī)定除非當事人以后收到的調解書與原先擬定的調解協(xié)議內容有質的不一致,否則,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字即為調解生效,并且不應允許反悔,這樣既體現(xiàn)雙方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又提高送達效率。
4、改革委托送達。應當在《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受委托法院應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送達,沒有完成的,應將原因說明在指定期間內告知委托法院。二審法院的訴訟文書應直接送達,或交郵政部門郵寄送達,盡量減少由一審法院委托送達,因為二審案件的當事人對一審案件的法官可能存在對立情緒和猜疑心理。
5、嚴格轉交送達。及時把訴訟文書轉交給受送達人簽收是民事訴訟法第81條、82條所規(guī)定的機關和單位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因此,這些機關和單位應嚴肅認真,及時承擔轉交訴訟文書的義務,確保受送達人的訴訟權利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拖延時日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在今后的立法中應規(guī)定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6、完善公告送達。就實際效果來看,公告送達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義而非實體意義,因為當事人多半看不到公告,所以公告時間過長并沒有實際效果而只會導致效率低下。1991年4月《民事訴訟法》修定時,將《民事訴訟法》(試行)第75條的公告送達日期由3個月改為2個月,但2個月的公告時間仍然過長,可以縮短為1個月。臺灣《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就規(guī)定“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后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fā)生效力。”針對目前公告送達中張貼公告混亂的現(xiàn)象,可以規(guī)定公告一律發(fā)布于法院的公告欄,同時粘貼于受送達人之住所。在報紙公告的,統(tǒng)一按最高法院的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報》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