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復習資料:刑法的適用范圍
管轄原則的判斷:判斷四個選項中的案件,哪些適用屬地原則或者哪些情形我國具有刑事管轄權。
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所解決的是一國刑法在什么地域、對什么人適用的問題。
(二)國外犯
所謂國外犯,簡單說,就是發(fā)生在我國領域之外的犯罪,這類犯罪實際上包括三類:
1.中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犯罪(屬人管轄)。
相關法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知識要點:中國人在國外實施犯罪,原則上適用我國刑法。國家工作人員或者軍人無條件適用我國刑法,其他人犯輕罪(最高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特別提示:
(1)本條規(guī)定的中國公民既包括行為時的中國公民,還包括裁判時的中國公民。
(2)中國公民在國外實施的行為沒有觸犯所在地國的刑法,也沒有侵犯中國國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不適用我國刑法(類推適用《刑法》第8 條但書)。
2.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中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保護管轄)。
相關法條:第八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適用條件:
第一,所犯之罪侵犯我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
第二,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屬于重罪(最低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犯罪地法律也認為是犯罪。
3.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各國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如販毒、洗錢)(普遍管轄)。
相關法條:第九條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jié)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nèi)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適用條件:
第一,必須是危害人類共同利益的犯罪;
第二,我國締結(jié)或參加了公約,聲明保留的除外;
第三,我國刑法將這種行為也規(guī)定為犯罪;
第四,罪犯出現(xiàn)在我國境內(nèi)。
特別提示:
(1)國際公約或條約的內(nèi)容必須被轉(zhuǎn)化為國內(nèi)刑法的.規(guī)定,但可能罪名不同,即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條約的內(nèi)容不能成為法院判案的依據(jù)(有別于民事案件)。
(2)理解國內(nèi)刑法的要件不能也不應該受制于國際條約或者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例如對劫持航空器罪的理解(本罪對象的范圍)。但適用普遍管轄原則時應當遵循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
4.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
相關法條:第十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jīng)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特別提示:具體案件只能按照單一原則進行管轄判斷,按照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與普遍管轄原則的順序,前者優(yōu)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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