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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法理學》預習知識點: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和其他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及認可法律的法定步驟和方式。立法程序,與一個國家的決策過程的民主、科學有著密切的關系。完善立法的程序,對于保證立法的規(guī)范化、科學化,減少或避免立法的主觀隨意性,維護法的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權威性,提高立法的質量,更好地發(fā)揮法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的立法法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序進行了基本的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個步驟,即法律議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審議、法律的表決和通過、滲律的公布。其他的立法程序一般參照進行。
(一)法律議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議案(又稱立法議案、法律案)是立法程序的開始。法律議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議案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的關于制定、修改、廢止某項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議案一經提出,立法機關就要列入議事日程,進行正式審議和討論。
法律議案與法律草案不同。法律議案是指有關立法的建議,內容一般比較原則、概括,但也可以比較具體;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法律草案內容比較具體、系統(tǒng)、完整。提出法律議案并不等于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議案時是否附法律草案由提案人自主決定。如果提案人不附法律草案,可由立法機關的有關部門委托一定的機關或個人起草法律草案,也可以組織專門的人員負責起草法律草案。
提出法律議案的關鍵是誰享有法律議案的提案權。在我國,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下列個人和組織享有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提出法律議案的提案權:
1.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guī)定,全國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個代表團可以提出法律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10人以上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2.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議案。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3.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二)法律案的審議
法律案的審議是指立法機關對已經列入議事日程的法律案正式進行審查和討論。審議法律案,是保證立法質量、體現立法民主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備和成熟。
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法律案的審議,一般經過兩個階段:一是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其中包括對法律案的修改、補充;二是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為保證審議質量,1983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議決定,對法律案的審議采取兩步審議制度,即法律案提出后先由提出法律案的個人或組織作說明,進行初步討論,然后由常委會委員帶回去研究,征求意見,第二次會議再審議。立法法則更進一步規(guī)定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此外,為保障在討論時能夠充分發(fā)表意見,人大代表在會議上的發(fā)言,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案審議的結果有以下幾種:(1)提付表決;(2)擱置;(3)終止審議。
(三)法律的表決和通過
法律的表決和通過是立法機關以法定多數對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表示最終的贊同,從而使法律草案成為法律。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決定意義的一個步驟。表決時除了通過外,還可能產生另外一種結果,就是沒有獲得法定數目以上人的贊同,即不通過。
我國憲法規(guī)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2/3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經過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通過法律的方式,有公開表決和秘密表決兩種。公開表決包括舉手表決、起立表決、口頭表決、行進表決、記名投票表決等各種形式。秘密表決主要是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我國自1985年3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五次會議開始采用了“計算機多功能會議事務信息處理系統(tǒng)”電腦表決器,進行秘密表決。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機關或國家元首將已通過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會遵守執(zhí)行。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個步驟,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過后,凡是未經公布的,都不能發(fā)生法的效力,從而無法在社會生活中發(fā)揮作用。未經正式公布的“法律”,不為人們所知曉,就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也不可能得到人們的普遍遵守。
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公布后的法律生效問題,依照法律規(guī)定。我國公布法律的報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以及“在全國范圍內發(fā)行的報紙”,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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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不平息的爭議
司考調整為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后,最受關注的變化就是,非法學專業(yè)的是否還能報考。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司司長賈麗群在最近的發(fā)布會上說,自《關于完善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制度的意見》發(fā)布之后,各界非常重視,幾乎每天都會收到社會上的意見,包括考生和學生,正在報考的學生都在想以后的職業(yè)規(guī)劃,是選擇法學還是選擇非法學。
對于報考條件的變化,實際上一直以來也存有爭議。
許身健認為,過去司考對報考條件不作教育專業(yè)背景的限制,有基于當時國情的考慮,法律人才緊缺,但進入法律職業(yè)的門檻這么低,實際上背離了法律職業(yè)的本質,是對社會的不負責任。
“法律職業(yè)是有特定含義的,往往與人的利益密切相關,關乎當事人的財產、名譽、地位甚至是自由、生命,必須經過專門的教育,受過專業(yè)的訓練,這在法治國家實際上已是一種共識。”許身健反問,假設醫(yī)學職業(yè)資格考試允許沒有系統(tǒng)學習過醫(yī)學、沒有上過醫(yī)學院的人,背一背書通過考試就能當醫(yī)生,敢不敢呢?其實法官、檢察官、律師也是一樣的。
因此,許身健認為,具有法學教育背景的人才能報考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這是最起碼的要求。
許身健代表的是法學界相對主流的觀點,認為法律職業(yè)需要系統(tǒng)專業(yè)的訓練并通過這個過程形成法律思維方式和法律職業(yè)素養(yǎng),認可并贊成通過提高報考門檻來防止通過機械記憶進入法律從業(yè)者隊伍,以提高法律從業(yè)者的整體素質。
不過,法學界也有少數觀點認為,限定只有法學教育背景的人才能參加職業(yè)資格考試毫無意義,有時候綜合素養(yǎng)比法律知識更重要,在某些訴訟案件中,具有復合專業(yè)背景的人往往比純法學專業(yè)的人更具優(yōu)勢。
雖然提高法律從業(yè)者的素養(yǎng)已經達成共識,但這些學者認為,通過限制報考條件來提高門檻并不合適,完全可以通過對考試理念、內容和方式的調整來達到這一目的。
朱景文則認為,目前的改革更強調法律職業(yè)的職業(yè)化、專業(yè)化,這個大方向是正確的,但從其他國家來看,像美國很多州并沒有類似的要求:“對于我國來說,提高門檻是有必要的,但將來還是可能會放寬。”
對于這備受關注的話題,賈麗群回應說,目前正在制定的實施辦法,會考慮到法律職業(yè)隊伍應有的特性和需求,也會考慮目前法學教育供給的能力是否能滿足這樣的需求。既要堅持原則,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意見》,也會對公眾和社會的預期有充分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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