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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全文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在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的一部政策法規(guī)。今天小編和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這部法規(guī)。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八章 罰 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fā)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fā)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jiān)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進行監(jiān)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jiān)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jiān)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jiān)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jiān)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yè)工程;
(三)成片開發(fā)建設的住宅小區(qū)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guī)定必須實行監(jiān)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huán)節(jié)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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