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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駕駛發(fā)生交通事故 能否認定工傷
[案情簡介]? 周某是某企業(yè)員工?2003年11月16日下班后無證駕駛一摩托車回家,途中與一大客車相撞死亡。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周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其親屬在2004年10月向某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請周某死亡性質認定,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取證,在2004年12月作出周某屬因工死亡的決定。用人單位對此決定不服,向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議維持了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決定。
? [爭論焦點]
本案中,對于周某下班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實無大的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其行為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
用人單位認為:周某系無證駕駛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無證駕駛車輛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是違法行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不得認定為工傷。
死者親屬認為:周某確系無證駕駛機動車,但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無證駕駛的行為不是導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屬《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造成的傷亡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行為,應認定工傷。
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周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死亡,是否違反治安管理的法規(guī),勞動保障部門無權認定。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過程中,舉證時所提交的證據也沒有提供周某有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的法定證據,因此,周某的死亡性質認定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認定為工傷。
? [簡要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是認定工傷的法定條款,第十六條又規(guī)定了應當予以排除的其他情形。周某是在上下班的合理線路上遭遇機動車事故發(fā)生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但是其無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呢?對無證駕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及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公安分別由交通、公安兩個部門來認定,勞動保障部門無權認定!豆kU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指的兩種情形"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都應有法定的證據,才能予以排除認定工傷。如"犯罪"必須要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違反治安管理也應有有權機關的處理結論,而不能僅憑其他部門或個人對法規(guī)的理解,就認定周某違反了治安管理,而認定不是工亡。http://fnhali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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