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未送達本人是否有效
案件回放:職工違紀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今年48歲的小黃自1994年7月受雇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某服務區(qū)加油站。2004年,該加油站被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并安置了加油站的全部職工。雙方于2007年12月16日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至2012年12月15日。2008年5月加油站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發(fā)現(xiàn)小黃有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行為,公司便要求小黃向有關檢查部門說明情況。但小黃拒絕接受調(diào)查,并無故離開工作崗位與單位失去聯(lián)系。公司認為,小黃的'上述行為已經(jīng)構成曠工,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及公司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2008年6月,公司對其做出了解除合同的決定并將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告張貼在公司加油站的墻上。
但是小黃卻以未收到書面通知為由將公司告到勞動仲裁委,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是否接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法庭上,該公司提出,因公司懷疑張強有違紀行為,要求其協(xié)助調(diào)查,但其卻不辭而別,因此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并通知了職工本人。而小黃稱,是單位告知其暫時不用上班了,并沒有接到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勞動仲裁委經(jīng)審理查明,該公司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于2008年6月5日解除與申請人勞動合同,并將公告張貼在加油站墻上。但其沒有證據(jù)表明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本人。
仲裁裁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未送達本人無效
涿州市勞動仲裁委認為 張強于2004年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于2007年12月16日簽訂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因此工作年限應從2004年算起,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同時,該公司以職工曠工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但沒有將書面通知送達本人,只張貼了公告,程序不合法。根據(jù)《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的相關規(guī)定,視為無效。
最后,勞動仲裁裁決支持了小黃要求履行勞動合同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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