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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最新版

時間:2023-10-18 14:15:34 興亮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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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2023最新版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對交通安全法細則都再熟悉不過了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充分發(fā)揮記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導功能,提升機動車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減少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第三條 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滿分為12分。記分周期自機動車駕駛人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連續(xù)計算,或者自初次取得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之日起累積計算。

  第四條 記分達到滿分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第五條 在記分達到滿分前,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減免部分記分。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業(yè)務窗口提供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及記分查詢。

  第二章 記分分值

  第七條 根據(jù)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jīng)濟利益的。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9分: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六)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連續(xù)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zhì)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七)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未經(jīng)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九)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十)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7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超車、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不按規(guī)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zhì)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

  (十)駕駛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fā)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連續(xù)駕駛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五)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guī)定最低時速的。

  第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會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倒車、掉頭的;

  (三)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五)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guī)定的;

  (六)駕駛載貨汽車載物超過最大允許總質(zhì)量未達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八)駕駛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載貨汽車上道路行駛的;

  (九)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guī)定系安全帶的;

  (十)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第三章 記分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予以記分。

  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處罰前,應當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告知該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并在處罰決定書上載明。

  第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一次性處理完畢同一輛機動車的多起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可以處理其駕駛的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再處理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nèi)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nèi)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相應記分應當變更或者撤銷。

  第四章 滿分處理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shù)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shù)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shù)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shù)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包括現(xiàn)場學習、網(wǎng)絡學習和自主學習。網(wǎng)絡學習應當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互聯(lián)網(wǎng)學習教育平臺進行。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現(xiàn)場學習、網(wǎng)絡學習的天數(shù)累計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現(xiàn)場學習的天數(shù)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參加現(xiàn)場學習、網(wǎng)絡學習的天數(shù)累計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現(xiàn)場學習的天數(shù)不得少于五天。滿分學習的剩余天數(shù)通過自主學習完成。

  機動車駕駛人單日連續(xù)參加現(xiàn)場學習超過三小時或者參加網(wǎng)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三小時的,按照一天計入累計學習天數(shù)。同日既參加現(xiàn)場學習又參加網(wǎng)絡學習的,學習天數(shù)不累積計算。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交通違法行為發(fā)生地、處理地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并在學習地參加考試。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積記分滿12分,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可以預約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二次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24分未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預約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不合格的,十日后預約重新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三次以上累積記分滿12分或者累積記分滿36分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預約參加場地駕駛技能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荚嚥缓细竦模蘸箢A約重新考試。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經(jīng)滿分學習、考試合格且罰款已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同時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在暫扣期限屆滿后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滿分學習、考試內(nèi)容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確定。

  第五章 記分減免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處理完交通違法行為記錄后累積記分未滿12分,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教育并達到規(guī)定要求的,可以申請在機動車駕駛人現(xiàn)有累積記分分值中扣減記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計最高扣減6分。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在本記分周期內(nèi)或者上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機動車駕駛人有二次以上參加滿分教育記錄的;

  (二)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nèi),機動車駕駛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nèi),或者機動車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名下有安全技術檢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的;

  (五)在最近三個記分周期內(nèi),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或者機動車駕駛人滿分教育、審驗教育時,有弄虛作假、冒名頂替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網(wǎng)上學習三日內(nèi)累計滿三十分鐘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1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現(xiàn)場學習滿一小時且考試合格的,一次扣減2分。

  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的,滿一小時為一次,一次扣減1分。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積記分滿12分,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滿分教育通知書后三十日內(nèi)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滿分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jīng)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jīng)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jīng)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牟取經(jīng)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時在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中弄虛作假的,相應學習記錄、考試成績無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在參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中弄虛作假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相應記分扣減記錄,恢復相應記分,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教育簽注學習記錄、滿分學習考試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他人實施前三款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開展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督察審計部門等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開展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警務輔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事人對實施處罰和記分提出異議拒不核實,或者經(jīng)核實屬實但不糾正、整改的;

  (二)為未經(jīng)滿分學習考試、考試不合格人員簽注學習記錄、合格考試成績的;

  (三)在滿分考試時,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判標準或者參與、協(xié)助、縱容考試舞弊的;

  (四)為不符合記分扣減條件的機動車駕駛人扣減記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的;

  (六)弄虛作假,將記分分值高的交通違法行為變更為記分分值低或者不記分的交通違法行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統(tǒng)記分數(shù)據(jù)的;

  (八)根據(jù)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資料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未嚴格審核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材料,導致他人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情節(jié)嚴重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予以記分的,應當定期將記分情況通報農(nóng)業(yè)農(nóng)村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nèi),制定具體的執(zhí)行標準。

  對本辦法規(guī)定的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期滿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拓展交通安全注意事項

  步行安全要注意

  1、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邊行走。

  2、家長接送孩子來園離園時,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能在幼兒園門口、馬路中間停留,保證道路暢通。

  3、在沒有交通民警指揮的路段,要學會避讓機動車輛,不與機動車輛爭道搶行。

  4、不亂穿馬路、不闖紅燈等,要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做到“綠燈行,紅燈! 。

  5、穿越馬路,要走人行橫道線;在有過街天橋和過街地道的路段,應自覺走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

  6、在斑馬線處穿越公路前要有“一停二看三通過”等良好的行為習慣。

  公共出行要注意

  1、不在機動車道等公交車和追逐車輛。

  2、排隊候車,有序上下車。

  3、乘坐時坐穩(wěn)扶好,在車內(nèi)不玩耍打鬧,不飲食,不把頭、手等身體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4、不乘坐超載或無載客許可證的車輛。

  5、車子停穩(wěn)后從右側下車。

  一盔一帶,安全行駛

  做文明人,行文明路,“一盔一帶”,安全常在。2020年6月1日起,全國開展了“一盔一帶”守護行動,“盔”是指安全頭盔,“帶”指的是安全帶。

  家長朋友們,如您是通過騎行電動車、摩托車接送幼兒,請一定要按規(guī)定上牌,行駛過程中堅決做到:電動車的駕駛人和乘車人按照規(guī)定正確佩戴頭盔;不要讓孩子站立或坐在腳踏板上;避免加裝雨棚或擋風被;另外請家長們也幫助孩子養(yǎng)成主動佩戴頭盔的好習慣,給孩子選擇一個合適的、安全的頭盔很重要。

  兒童乘車外出要注意

  1、坐公共汽車:排隊上車,先下后上,做懂事的小孩;在車子里,不要頭手伸出窗外,容易被別的車刮傷;不要坐在開動的車廂座位上看書;沒有座位時,要拉好身邊的扶手;不得向車內(nèi)外亂扔東西;不要在開動的車廂里亂跑,容易摔跤;車里不要吃東西,尤其是冰棒和串燒。

  2、坐出租車:沖到馬路當中去攔車很危險,在路邊招手司機叔叔也能看見;下車時要從右邊下車,注意后面的車輛和行人;下車前看看座椅上有沒有東西,不要把東西忘在出租車上了;如果下車要穿過馬路,走到出租車后面比前面更安全。

  3、坐父母開的車:不要提問題和唱歌,讓父母分心影響開車;不要去開車門,乖乖地在后排坐好;系好安全帶,父母就可以安心地開車了;如果坐前排,不要扳動方向盤、排檔桿,很容易造成事故;不能在車廂里放帶尖角的玩具,容易受傷。

  幼兒乘車安全提示

  家長司機須知

  正確使用安全帶,安全座椅

  1、未滿12周歲的孩子乘坐私家車時,要正確使用兒童安全椅,坐在后排的位置。

  2、足齡的孩子需要正確系上安全帶。安全帶要盡量系在髖部和胸前,從肩上拉過來,橫跨在骨盆和胸腔之上,形成一個水平放置的V字。安全帶只可一個人使用,嚴禁多人共用

  不要抱著孩子坐車

  普通情況下大人的手臂是可以起到“固定”孩子的作用,可一旦發(fā)生碰撞事故,情況卻完全不一樣了。速度變化帶來的慣性力是非常巨大的,人的雙臂根本無法約束住孩子。失去約束的孩子在車內(nèi)因二次、三次碰撞導致的傷害很常見。因此,不要試圖以成人的雙臂去替代安全帶的作用。抱孩子坐車并不是“愛孩子”,而是實打實的“害孩子”。

  給孩子合適的乘車位置

  14歲以下或身高1.5米以下的孩子都不要乘坐前排副駕。因前排正面安全氣囊的彈出位置都是按照成人設計,因此無論是否帶安全座椅,孩子都不要坐在前排。建議盡量給孩子選擇左后位置乘坐。

  拒絕使用、乘坐

  非法三、四輪車

  不購買未獲得強制性產(chǎn)品認證的電動三、四輪車;不使用未注冊登記(上牌)電動三、四輪車,確保幼兒出行安全。

  汽車盲區(qū)很危險,請遠離

  一、不要在車輛附近停留

  孩子步行、在路邊玩耍極易發(fā)生道路交通傷害事故。兒童被碾壓的交通事故顯示,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兒童行為的不穩(wěn)定性,缺乏危險判斷意識引起的,還有一方面是因為駕駛人忽視了視線盲區(qū)而誤傷,比如車頭正前方、車頭靠近大燈位置、車后方等,身形矮小的低齡兒童在這些位置玩耍,容易被駕駛人忽視。

  交通安全提示

  家長應讓孩子明白,無論游戲多么有趣,都不可到路上玩耍。這一原則不僅適用于道路,小區(qū)內(nèi)的車行道也不容忽視。此外,家長應提前了解社區(qū)及周邊道路情況,看看路上是否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和執(zhí)勤交警。

  二、汽車拐彎時要遠離

  車輛尤其是大型車輛(如大貨車、掛車、大客車等)在轉彎時由于“內(nèi)輪差”(車輛轉彎時內(nèi)前輪轉彎半徑與內(nèi)后輪轉彎半徑的差)較大,會形成一個致命的“轉彎盲區(qū)”。

  交通安全提示

  家長要告誡孩子在路上遇到大型車輛,一定要保持足夠的橫向距離,就是要離大車遠一點,以防其突然轉彎將自己卷入車底。孩子可穿上鮮艷的衣服或在衣服、書包上掛上反光物件,方便駕駛員看見,及時減速避讓。

  遵守學校制度

  家長對孩子言傳身教,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為孩子做好表率。在接送學生上下學也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接送車輛要停在學校指定區(qū)域,不能在學校門口、道路中間停留,保證道路暢通。在駕車外出、上班或接送孩子途中,要時刻以身作則,用自己的行為影響和引導孩子形成良好的交通習慣。要自覺做到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時不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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