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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

時間:2024-11-14 05:41:55 洪熔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

  上海,簡稱,滬、申,是中國國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滬杭甬大灣區(qū)核心城市,是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是首批沿海開放城市。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作文該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1

  申請居住證條件

  需提供"擬在上海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包括來滬人員自購房屋產權證明、租賃房屋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單位宿舍證明和居(村)委寄宿證明。

  就業(yè)、投資、開業(yè)、從事個體經營,分別需提供6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和參加上海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證明。

  居住證積分規(guī)則

  基礎指標

  年齡、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加分指標

  緊缺急需專業(yè)、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qū)域、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減分指標

  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條件

  一、政策依據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二、申請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員,可以申請積分。

  2、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可通過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上模擬估分,滿足標準分值的人員可委托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3、本市單位在外省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申請積分對象。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

  一、《上海市居住證》申請積分的用人單位在網上進行單位網上注冊,根據表格內容真實填寫單位信息,注冊完成后,單位人事專員憑相關材料至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yè)登記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進行單位注冊審核。

  二、單位注冊審核所需書面材料

  1、人事專員介紹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yè)法人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代碼證磁卡原件;

  4、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注意事項

  1、外省市政府、企事業(yè)單位在滬設立的辦事機構等派出機構,不屬受理范圍;

  2、未經批準的各類中介機構不能代理注冊,如有上述情況,受理點可以不予受理;

  3、用人單位應向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qū)(縣)受理點申報,不得跨區(qū)申報。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流程

  1、來滬人員向現(xiàn)居住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辦《上海市居住證》。

  2、來滬人員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積分模擬打分。

  3、模擬積分分值滿足120分時,向所在單位提出積分申請。

  4、未通過審核的用人單位,首次申請時應按照《<上海市居住證>申請積分用人單位注冊登記須知》進行注冊審核。

  5、已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登錄上網,為持證人進行網上注冊,并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注冊時將取得個人賬號和密碼,供今后持證人后續(xù)申請積分和網上查詢使用)。

  6、單位為持證人進行網上信息審核,審核無誤的,打印《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并點擊“提交申請”按鈕。

  7、單位將持證人的申請積分相關材料遞交至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yè)登記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

  8、如材料齊全,受理點將受理相關材料,并出具收件憑證。

  9、受理點調閱申請人檔案,將學歷學位證書送專門機構驗證。調檔及學歷學位驗證后,進入審核程序。

  10、積分核定完成后,將通過短信形式通知單位或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

  11、根據受理點通知的時間和地址,單位人事專員持介紹信和有效身份證件或持證人持有效身份證件領取《<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通知書》。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積分申請材料均須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一、基本材料(必須提供):

  1、單位人事專員介紹信、身份證;

  2、持證人有效期內的《上海市居住證》;

  3、《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網上打印、表格上加蓋單位公章);

  4、持證人有效身份證件;

  5、持證人戶籍證明(家庭戶口可提供戶口簿,需提供具有詳細地址頁的首頁及本人信息頁;集體戶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提供具有詳細戶籍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

  6、一年期及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合同離截止日期應還有2個月以上有效期;事業(yè)單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單位提供勞動合同,具有資質的人才派遣機構派遣的,還需提供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派遣協(xié)議、派遣崗位協(xié)議);

  7、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或非企業(yè)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積分材料(對應積分指標,申請人可自愿提供):

  1、學歷、學位證書(需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證書,國(境)外學歷學位還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2、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所在單位的聘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

  (1)用人單位所聘崗位與專業(yè)、工種需相符

  (2)需要注冊的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需注冊并在有效注冊期內

  (3)在外省市獲得的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三級及以上證書,通過本市復評或驗證的,視同在本市獲得

  (4)國家級技能鑒定機構頒發(fā)的行業(yè)特有的技能類職業(yè)資格證書,相關國有大企業(yè)提供的,予以認可;其他單位提供的,需提請設在本市的鑒定機構予以驗證

  (5)通過考試取得的職稱或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應提供《資格考試合格人員登記表》;通過評審取得的職稱資格,應有評審表(無需提供,但檔案中應有相關材料)

  3、最近6個月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4、配偶為本市戶籍的,提供結婚證、配偶身份證、配偶戶口簿;

  5、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積分所需材料;

  (1)持證人在本市投資企業(yè)的驗資報告

  (2)工商檔案機讀材料

  (3)最近連續(xù)3年在本市的納稅明細

  (4)用人單位出具的最近連續(xù)3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名單(須連續(xù)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

  6、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證書(持證人申請表彰獎勵加分的,由表彰獎勵主辦單位向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xié)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可獲得加分)。

  三、持證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積分相關待遇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

  2、配偶有效身份證件;

  3、配偶和子女戶籍證明(家庭戶口可提供戶口簿,需提供具有詳細地址頁的首頁及本人信息頁;集體戶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提供具有詳細戶籍地址的集體戶口首頁及本人信息頁);

  4、子女出生醫(yī)學證明;

  5、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父母雙方均為獨生子女且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計生部門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雙胞及以上的只需出具出生醫(yī)學證明;符合其他計劃生育政策的出具計生部門出具的準生證);

  6、滿16周歲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的同住子女,還需提供就讀證明和學籍證明。

  《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信息變更、增加同住人信息、補辦流程

  以下手續(xù)需由聘用單位人事專員憑單位介紹信、人事專員身份證原件(留復印件)進行申報,其他單位及個人不能申報:

  一、單位變更(用人單位需經網上注冊并經受理點審核通過)

  1、申請人身份證、上海市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合同離截止日期應有2個月及以上有效期;

  3、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或非企業(yè)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前一家家單位退工單原件及復印件;

  5、信息變更后當場領取《<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通知書》,并同時更新居住證卡內信息;

  6、居住證申請人變更工作單位,請至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社團或民辦非企業(yè)登記所在地的各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變更。

  二、增加同住人信息

  增加同住人信息應在居住證有效期內提出申請,需提供居住證持有人身份證及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除此以外:

  (一)同住配偶材料

  1、持證人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持證人配偶外地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需要外地詳細住址首頁及本人信息頁),持證人配偶為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持證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同住子女材料

  1、持證人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持證人結婚證(同住子女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

  3、同住子女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同住子女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父母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且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計生部門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其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同住子女外地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需要外地詳細住址首頁及本人信息頁),同住子女為集體戶口的由集體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同住子女滿16周歲以上的,需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讀證明、學籍證明或學籍卡原件及復印件。

  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通知書》補辦

  1、申請人身份證或上海市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2、單位出具遺失證明(需加蓋單位公章);

  3、請至最近一次受理點辦理補辦手續(xù)(原在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的人員至單位注冊所在地的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辦理補辦手續(xù))。

  四、《上海市居住證》簽注后積分確認

  持證人至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即將到期的《上海市居住證》進行簽注,持證人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后按照以下流程辦理積分確認:

  1、工作單位未發(fā)生變化的,持證人或單位登陸系統(tǒng),點擊“申請積分”,修改個人信息;工作單位已經發(fā)生變化的,持證人登陸系統(tǒng),點擊“申請積分”,修改個人信息。

  2、單位為持證人進行網上信息審核,審核無誤的,點擊“提交申請”按鈕。

  3、申報信息未發(fā)生變化的,不需提供書面材料;申報信息發(fā)生變化的,對應居住證積分標準,用人單位將相應的積分申請個人書面材料和打印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遞交至單位注冊地所在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受理點。

  4、如材料齊全,受理點將受理相關材料,并出具收件憑證。

  5、受理點調閱申請人檔案,調檔后,進入審核程序。

  6、積分核定完成后,將通過短信形式通知單位或持證人積分情況。單位也可以通過上網登錄,了解積分申請進度和結果。

  7、根據受理點通知的時間和地址,單位人事專員持介紹信和有效身份證件或持證人持有效身份證件領取《<上海市居住證>積分通知書》。

  單位和申請人需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持證人超過60天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至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重新辦理《上海市居住證》。

  上海居住證積分細則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境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huán)境協(xié)調發(fā)展,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居住證》積分制度)

  《居住證》積分制度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和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工作。 各區(qū)(縣)政府負責本辦法在其行政區(qū)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教育、衛(wèi)生計生、科技、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且專業(yè)、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二級、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持證人以中、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二級、一級申請積分的,最近1年內累計6個月的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guī)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創(chuàng)業(yè)人才、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中介服務人才、緊缺急需專業(yè)、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qū)域、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創(chuàng)業(yè)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chuàng)業(yè)人才,積120分。

  創(chuàng)業(yè)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中介服務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中介服務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三)緊缺急需專業(yè)

  持證人所學專業(yè)屬于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yè)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yè)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四)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yè)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xù)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20分。 (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指標最高分值12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于3倍的,積100分。

  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shù)等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shù)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shù)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六)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yè),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七)遠郊重點區(qū)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fā)展的遠郊區(qū)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yè)生,積10分。

  (九)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zhí)行。

  (十)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yè)、職稱職業(yè)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guī)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 積分規(guī)則及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guī)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guī)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于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A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yè)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yè)”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為120分。

  第四章 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互聯(lián)網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tǒng),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承諾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諾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材料;

  6.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yè)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后,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guī)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yè)技術類職業(yè)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并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互聯(lián)網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托用人單位向注冊地區(qū)(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fā)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xiàn)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并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注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jiān)督與復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規(guī)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復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加強居住證積分申請信息的事中事后監(jiān)管。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tài)調整)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公安、教育、衛(wèi)生計生、科技、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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