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傷保險焦點問題解答
近日,吉林省人社廳專家針對大家關注的一些焦點問題,進行了解答。
關注一:參加工傷保險如何繳費?
解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負擔工傷保險費,這是工傷保險與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社會保險項目的重要區(qū)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也是國際慣例。
用人單位必須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shù),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shù)為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shù)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國家根據(jù)不同行業(yè)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yè)的差別費率。不同的行業(yè),工傷風險有很大差別,工傷保險費率在實現(xiàn)社會共濟的同時,與用人單位所屬行業(yè)掛鉤,形成行業(yè)差別費率,使工傷保險繳費更為公平。在實行行業(yè)差別費率的基礎上,建立單位繳費浮動機制。根據(jù)用人單位的工傷發(fā)生情況和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關注二:發(fā)生工傷事故,單位應采取哪些措施?
解答:由于工傷的發(fā)生現(xiàn)場大多在用人單位,因此,用人單位要承擔及時救治的責任。職工發(fā)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對受傷較輕的,可以到本單位的內部醫(yī)療機構進行簡單處理;但對傷情嚴重的,應當將傷者盡快送到附近有相應處理能力的.醫(yī)療機構進行搶救。
一方面,用人單位的搶救要搶時間,以滿足緊急救治工傷職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在運送傷員時,一定要講究方式方法,運用科學的衛(wèi)生防護手段和技術,使傷情得以控制,以免加重病情。此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否則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關注三:在簽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解答:職工在上崗前應和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明確的勞動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工傷預防方面,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確載明保障從業(yè)人員勞動安全、防治職業(yè)病危害的事項;第二,要明確要求給予辦理工傷保險等事項。
遇有如下的合同不要簽:
(1)“生死合同”。在有危險性因素較高的行業(yè),用人單位往往在合同中寫上一些逃避責任的條款,典型的如“發(fā)生工傷事故,單位概不負責”。
(2)“暗箱合同”。這類合同只從用人單位的利益出發(fā),隱瞞工作過程中的職業(yè)危害或者采取欺騙手段。
(3)“霸王合同”。這類合同只強調用人單位的利益,無視職工依法享有的權益,采用格式化合同,不容職工提出不同意見,甚至規(guī)定“本合同條款由用人單位解釋”等。
(4)“賣身合同”。這類合同要求職工完全聽從用人單位安排,用人單位可以任意加班加點,強迫勞動,使職工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5)“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簽訂合同時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用來應付有關部門檢查;一份是真合同,用來約束職工。
關注四:哪些單位必須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
解答:新《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以下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無論何種所有制性質、無論規(guī)模大小,都應參加工傷保險;
(2)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3)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
(4)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此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傷管理服務的辦法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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