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東住房公積金怎么繳納與提取
一、繳存基數(shù)
很多人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基數(shù)都存在誤解,認為應當按照每月的實際工資數(shù)額繳納。根據(jù)《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的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若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超過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5倍的(5218.25元*5倍),則按照5倍作為繳納基數(shù)。
二、免繳、緩繳條件
由于很多員工并未打算在深圳定居,且繳納住房公積金會直接導致每月直接領取的工資相應減少,因此很多員工對于繳納住房公積金一事存在或多或少的抵觸情緒。但是用人單位若以此為由不繳住房公積金,則會產(chǎn)生補繳、罰款等相應的法律風險。
考慮到繳納住房公積金對于低收入的勞動者會產(chǎn)生一定負擔,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fā)了《關于住房公積金個人免繳條件的通知》,該通知明確,對于領取最低工資的員工,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但是該免繳僅針對個人,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繳納本應承擔的部分。但是《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連續(xù)虧損兩年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jīng)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三、法律責任
國務院1999年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7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并沒有行政執(zhí)法權,因此,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8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只能先通過發(fā)函的形式,要求用人單位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凍結公司賬戶,查封公司財產(chǎn)的方式強制執(zhí)行。
四、提取條件
1)消費住房提取
1、購買住房的
員工購買的住房屬于首套房的,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所有余額;購買第二套住房及以上的`,僅能提取賬戶余額的60%;員工在限購令實施之日后,即2010年9月30日之后購買第三套住房的,則不能提取賬戶余額。
2、償還本市范圍內(nèi)住房貸款本息的
對于員工購買的首套房,則員工可以選擇每月提取,也可以選擇每年提取。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為:月應繳存額*還款月數(shù)(但不超過實際還款額)。對于員工購買的第二套住房及以上的,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為:月應繳存額*60%還款月數(shù)(但不超過實際還款額)。員工在限購令實施之日后,即2010年9月30日之后購買第三套住房的,則不能提取賬戶余額。
3、支付房租的
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50%。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4、其他住房消費的
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30%,當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計提取。
2)非住房消費提取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完全提取的情形,其中包括(一)退休;(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三)男性年齡滿五十周歲或者女性年齡滿四十五周歲,失業(yè)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四)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qū)定居;(五)戶籍遷出本市;(六)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yǎng)老保險或者基本醫(y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若職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當期醫(yī)院相關治療費用中的自費部分。
若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賬戶全部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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