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236條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根據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guī)定》,本條的罪名為“強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條文注釋
強奸罪,是指違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fā)生性行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
暴力手段,指行為人使用毆打、捆綁等方法對被害人實行身體強制,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脅迫手段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如殺傷被害人或其親屬、揭發(fā)其隱私等。其他手段,指利用女性昏迷、重病之機實行奸淫,等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發(fā)布的有關司法解釋,對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無性表示能力的婦女,或者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fā)生性行為的,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也不論對方是否表示同意,均應以強奸論。犯罪主體方面,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的人犯強奸罪的,應負刑事責任。
關聯(lián)法規(gu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fā)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http://fnhaliao.com/【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相關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224條0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釋義第1條01-19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釋義第2條01-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guī)定03-02
刑法復習的時間分配07-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條例「第597號」02-06
騰聲飛實成語釋義04-15
體國經野成語釋義04-15
擿伏發(fā)隱成語釋義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