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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準離婚 ,那什么時候可以再次起訴

時間:2021-03-27 18:15:53 職場維權 我要投稿

判決不準離婚 ,那什么時候可以再次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

判決不準離婚 ,那什么時候可以再次起訴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需要說明的是,被告不受該條件的限制,也就是說被告可以在六個月內起訴。

  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手續(xù)?

  起訴離婚的手續(xù):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一)依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在離婚案件中,原告一般為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即妻子或丈夫。

  2、有明確的被告。在離婚案件中,被告一般為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即丈夫或妻子。無論哪一方起訴離婚,需在離婚起訴書上寫明被告的姓名、年齡等基本信息。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離婚案件訴請離婚的理由一般是夫妻感情破裂,具體描述夫妻感情的狀況以及現(xiàn)在家庭生活的狀態(tài)等。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xiàn)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具備上述條件,并準備好離婚起訴書以及相關證據(jù)后,可以到管轄法院立法庭提交材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離婚手續(xù)應怎么辦理

  如果擔心婚后協(xié)議履行的問題,你可以選擇通過人民法院辦理協(xié)議。

  在法院還是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兩者的法律效力有本質區(qū)別。通過人民法院辦理協(xié)議離婚,會把夫妻財產明確到司法文書上,稱為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

  例如,離婚文書上寫到,男方在兩年內,支付女方人民幣10萬,分兩次還清。在男方拒絕支付的情況下,女方有權拿這個文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法院會向男方追償應該履行的義務,不需要女方親自去追償。

  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xié)議是公民之間的民事協(xié)議。簽離婚協(xié)議書,是基于對對方非常信賴,靠對方信譽來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義務,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耗時耗力。

  通過人民法院協(xié)議離婚的手續(xù)非常簡便,時間不超過半天,手續(xù)費用也很少!

  請問怎樣補辦離婚證?

  離婚后離婚證、戶口本及離婚協(xié)議被前夫藏了起來,現(xiàn)在找到了我的幸福,想要結婚,但是沒有離婚證及戶口本無法辦理結婚證,如果補辦離婚證的話,需要走那些程序?需要那些證明?

  補辦離婚證,向民政局的辦證窗口補辦即可,戶口本向當?shù)嘏沙鏊a辦或出具證明 。

  如何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jù)?

  當夫妻雙方之間不能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或者雖然愿意離婚、但未能就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一方或雙方要求離婚的,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起訴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guī)定不予受理 。

  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應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根據(jù)法律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具體情形有: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jù)“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拧⒈桓娌辉谥腥A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恰⒈桓嬖趧趧咏甜B(yǎng)的;

 、、被告被監(jiān)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jù)?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jù)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xiàn)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yǎng)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shù)量、現(xiàn)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shù)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jù)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峁⿲Ψ街鼗?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jù)。

  離婚訴訟有無必要聘請律師?

  有些人查看了一些婚姻法律知識或者閱讀了一些書籍,就自認為自己足可出庭應對,不必聘請律師。這其實是危險的嘗試,以自己的.權利作賭注。實際上,專業(yè)知識和訴訟技巧決非一朝一夕所能掌握,一個你不注意的細節(jié)可能就是案件的關鍵,而訴訟程序、舉證技術和決竅、詢問應答技巧、隨機應變能力等也非專業(yè)人士所能把握。為了更好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有必要委托律師代理。 那么,應委托什么樣的律師呢?我們的建議是:聘請有豐富實踐經驗、資深的婚姻法專業(yè)律師將會更好地維護你的權益。 當然,如果事實清楚,對離婚、財產分割、共同債務、子女撫養(yǎng)權及撫養(yǎng)費等各方面都沒有爭議的話,也可以不必委托律師代理。

  離婚財產分割注意問題

  現(xiàn)在家庭收入已不單單是工資條上的數(shù)字了,像股權、經營權以及知識產權中財產性收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鮮見。因而,離婚案件財產糾紛越來越復雜。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婚姻家庭領域里的財產狀況發(fā)生了很大變化,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越來越復雜,財產種類、財產爭執(zhí)標的額和過去不可同日而語,在有的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夫妻財產數(shù)額達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當夫妻感情破裂時,對財產的爭執(zhí)往往寸金不讓。

  “感情沒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場陰謀”,其實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確處理離婚案件中的財產糾紛,涉及到一些財產收益的法律確定,和當事人的經濟利益。

  一、財產分割協(xié)議不能隨便反悔現(xiàn)在,不少夫妻為避免法庭上的“唇槍舌劍”,愿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今年10月1日實施,自愿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不用再尷尬地找單位開證明,離婚登記將會成為更多人的選擇。但問題是,有的人在登記離婚后,不主動履行離婚協(xié)議,或拿到離婚證后又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比如,有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約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個月內搬出?呻x婚后另一方卻“按兵不動”,遲遲不愿按協(xié)議履行。遇到這種情況,一方當事人可根據(jù)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協(xié)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簽訂協(xié)議并非兒戲,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為協(xié)議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雙方履行協(xié)議。還有一種情況,當初離婚登記時心甘情愿達成了財產分割協(xié)議,比如有的人為了盡快離婚,表示愿意放棄所有的財產。離婚后卻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針對這種情況,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xié)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xié)議,屬于民事合同。離婚后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fā)現(xiàn)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從這個規(guī)定可以看出,首先將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定位為民事合同。既然屬于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guī)定了時間限制,限于離婚后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后規(guī)定了支持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也就是說,重新分割財產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況且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行為的舉證也比較困難。故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協(xié)議上簽了字,協(xié)議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訂協(xié)議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時意氣用事。

  二、離婚財產分割不是逃債“法寶”一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借款買了一輛高級轎車,后來雙方協(xié)議離婚,離婚時這筆債務還沒有清償。在離婚協(xié)議中,雙方約定所有的財產歸女方,而男方承擔債務。當債權人向男方主張債權時,男方卻說自己沒有償還能力。在實際生活中,類似夫妻惡意逃債的問題已多有出現(xiàn)。為了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專門規(guī)定:“當事人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就財產分割的處理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币簿褪钦f,離婚時無論當事人如何約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決,對財產分割的處理只對夫妻內部有約束力。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夫妻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進行清償。針對此案,男方沒有償還那輛高級轎車債務的能力,債權人還有權向女方要求清償。

  三、明確房屋所有權以免日后起糾紛住房問題關系到一個人的基本生存條件,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離婚雙方對房屋爭執(zhí)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樣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有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幾個方面: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雖產權辦在一方名下,仍屬夫妻共有 “雙方爭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取得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边@種情況非常普遍,房屋雖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單位的,產權證也是辦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認定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雙方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買房的價款往往也是在夫妻雙方的工齡等因素上確定的,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公平。當然,除非雙方已有其他約定。對單位福利分房,離婚雙方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按市價評估后雙方競價取得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根據(jù)有關福利政策購買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在評估基礎上由雙方競價取得。”這是考慮到,購買單位福利分房與購買商品房之間價格差距甚大,如果離婚時一方取得房屋,僅僅給另一方當初購買福利分房一半價格的補償,顯然是不公平的。委托鑒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價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格為基礎來處理房屋問題,可能相對公平一些。審判實踐證明,在雙方都想要房的情況下,通過競價方式解決此類糾紛的效果比較好。父母購買的房屋讓小夫妻居住,分情況可視為對子女個人贈與或對夫妻雙方贈與“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有證據(jù)證明房屋為贈與夫妻雙方的情況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出資為夫妻雙方購置的房屋,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有證據(jù)證明為贈與一方的情況除外!

  從此項規(guī)定來看,父母出資購房讓兒女住,最好先寫下字據(jù),或做公證,說清楚該房屋是給自己孩子的還是給孩子及其配偶雙方的,以免日后產生糾紛。如果不事先說明,就可能被視為小夫妻共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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