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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考試復習大綱第三章[第十部分]
二、瀕危物種管理我國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的成員國,對此,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有關法規(guī),以加強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的保護。
(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進出口管理的范圍
凡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一和附錄二文件中的全部物種,列入《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名錄》和列入《國家珍貴樹種名錄》的全部物種均是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種。上述物種是指:(1)活的或死的動物、植物;(2)任何可辨認的部分;(3)物種的衍生物;(4)人工培養(yǎng)的野生物種;(5)野生動物的皮張、羽毛、掌骨、器官等。
另外,凡含有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成分的中藥材,也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進出口管理的范圍。
(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進出口的基本手續(xù)
1.凡出口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如大熊貓、金絲猴、白鰭豚、揚子鱷、中華鱘等,必須事先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辦公室核準,發(fā)給《野生動植物允許出口證明書》,憑以向海關申報出口。
2.因科學研究、文化交流等出口的各種國家珍貴樹種、樹苗(含根、莖、葉、花、果實及其他產(chǎn)品、制成品等),海關憑《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驗放。
3.牛、虎、豹、熊、麝、穿山甲、海龜、玳瑁、大象、羚羊等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物種或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這些動物及其產(chǎn)品的國際貿(mào)易必須由進、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管理機構簽發(fā)允許進、出口證明文件,憑以向海關申報。
4.進、出口非洲象及其任何產(chǎn)品,必須經(jīng)出口國政府和進口國政府商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秘書處同意后,發(fā)給允許出口證明和允許進口證明書,憑以向海關申報進、出口。
5.出口含珍貴稀有野生動植物藥材成分的中藥材,在出口前必須取得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簽發(fā)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后,方能向海關申報出口。
6.出口珍稀野禽、野味(整體或分割部分)及觀賞野生動物(含標本),海關憑具有上述商品進出口經(jīng)營權的單位及《野生動植物允許出口證明》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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