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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鼓勵易地扶貧搬遷差異化補償辦法解讀2016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鼓勵易地扶貧搬遷差異化補償辦法》(簡稱《補償辦法》)近日印發(fā)實施,有利于進一步鼓勵實施易地搬遷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拆除舊房,復墾還地。
貧困戶按規(guī)自愿退出宅基地可獲兩種補償
根據《補償辦法》,廣西壯族自治行政區(qū)域內擁有合法農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實施易地搬遷建檔立卡貧困戶(簡稱貧困戶),按照宅基地管理相關規(guī)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著建(構)筑物(簡稱宅基地),均可獲得相應的退出宅基地補償、補助。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退出宅基地是否獲得補償及補償標準由各市、縣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補償辦法》明確,貧困戶通過退出宅基地可獲宅基地補償、地上附著的建(構)筑物補償等兩種補償,自行復墾宅基地經驗收合格達到農用地標準的,還可以獲得復墾補助。
具體來看,宅基地的補償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退出宅基地后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法定宅基地面積按每畝4萬至6萬元補償,超出部分按每畝2萬至3萬元補償;二是退出宅基地后需要重新申請宅基地的。新安排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積的,法定面積范圍內差額面積按照每畝4萬至6萬元標準予以補償。超出法定最高標準的差額面積按照每畝2萬至3萬元標準予以補償。
而地上附著的建(構)筑物補償按當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自行復墾補助也有幾種情況,復墾為耕地的按自治區(qū)征收一般耕地的開墾費標準予以補助,即復墾為水田的補助每平方米20元,復墾為旱地的補助每平方米12元;復墾為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按旱地補償標準的70%予以補助。
據悉,補償(助)資金申請成功后,退出宅基地補償及地上附著的建(構)筑物補償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發(fā)放退出宅基地補償的50%,待貧困戶完成搬遷交付宅基地及地上附著的建(構)筑物后10個工作日內發(fā)放剩余的50%和地上附著物補償。針對宅基地復墾補助則將由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合格后在10個工作日內由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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