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年休假沒休怎么辦?
年休假的設置是對我國憲法中關于勞動者休息權利規(guī)定的具體化。長期以來,年休假一直被人們所忽視,然而這一條例在企業(yè)上應如何落到實處。那么,對于企業(yè)的HR來說,怎樣才能處理好離職員工的年休假問題呢?離職員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哪些員工具備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掇k法》明確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里的“連續(xù)工作”時間既包括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也包括在其他單位的工作時間。因此,離職員工能否享受帶薪年休假關鍵要看其連續(xù)工作時間是否已經滿12個月。對于符合條件的離職員工,其年休假待遇的享受或待遇標準的確定會和其離職時間有關系。
如果員工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經離職,而2008年度的年休假尚未享受或者是部分享受,根據(jù)《辦法》第1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例如,某員工工作時間為3年,2008年10月31日離職。根據(jù)《辦法》規(guī)定,其法定的帶薪假應當是5天,但是由于其2008年度的工作時間并未滿1年,因此其離職時的年休假天數(shù)應當是305÷365×5天=4.178天,即該員工勞動年休假為4天。由于該職工的勞動關系已經2008年12月31日前解除,不具備在單位休假的`條件,因此單位應當向該員工支付4天的工資作為假期的補償。
如果是2009年1月1日后離職,而2008年度的帶薪假期尚未全部享受,其待遇的支付就要考慮勞動者“意愿”因素了!掇k法》第9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跨一個年度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應征得本人的同意。如果2008年度的帶薪假,單位沒有書面證據(jù)佐證職工同意跨年度休,在員工離職時,單位就應當按照日工資的3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其中包括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例如,某員工2009年1月31日離職,其2008年度有5天的帶薪假未休,那么單位就應當額外向其支付10天工資作為帶薪假未休的補償。如果跨年度給予帶薪假事先征得了員工的同意,則單位只需要根據(jù)其未休的天數(shù)支付一份工資。
當然,2009年1月1日后離職的員工,其2009年度已經工作的天數(shù),單位也應當折算出相應的帶薪假給職工。
對于離職員工的未休年假待遇,實踐中不少單位根據(jù)離職的原因來確定是否給予,這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無論職工是由于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個人提出辭職,其帶薪假待遇都可以依法享受。對此特提出以下建議:第一,企業(yè)應建立完備的休假制度!稐l例》的第4條和《辦法》第7條、第8條以及第10條第二款都規(guī)定了員工在哪些情況下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建議用人單位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與年休假分開,因為這些假期實際上承擔了與年休假不同的功能,所以在法律上不能沖抵。第二,單位基于休假制度放假時,應當留存相關證據(jù)證明員工已經享受假期或者已經出具了本人已休或同意不休年休假的書面文件,防止在員工離職時發(fā)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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