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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3-02-20 21:29:16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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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2016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4〕20號),推進、規(guī)范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促進汽車維修市場公平競爭,保障汽車維修質量和運行安全,保護消費者使用、維修汽車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守信、自主公開、方便用戶、保護知識產權的原則。

  汽車生產者應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徑、合理的信息價格,向所有維修經營者及消費者無差別、無歧視、無延遲地公開所銷售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不得通過設置技術壁壘排除、限制競爭,封鎖或者壟斷汽車維修市場。汽車生產者同時應向社會有關信息用戶公開車型維修技術信息。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管理。環(huán)保、商務、工商、質檢、認證認可、知識產權、保險等有關部門分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組建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工作專家委員會,負責履行開展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制度實施中的政策咨詢、標準審議、技術鑒定、爭議調解等職責;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支持單位,開展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要求

  第五條 汽車生產者應制定本企業(yè)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明確責任部門及職責,負責公開本企業(yè)獲得國家CCC認證并且已上市銷售汽車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汽車生產者應對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汽車生產者應向交通運輸部備案以下工作信息:

  (一)汽車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本企業(yè)已上市銷售汽車車型目錄。

  (三)信息公開方式,即汽車生產者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信息公開,包括信息公開的方式、渠道、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由第三方機構承擔信息公開的,還應提供其有關信息及聯(lián)系方式。

  (四)汽車生產者關于依法履行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義務,并保護商業(yè)秘密、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權利的聲明。

  (五)用于政府部門監(jiān)管、可免費登錄信息公開網站的監(jiān)管賬號和密鑰。

  企業(yè)備案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汽車生產者應及時更新備案。汽車生產者應按年度向交通運輸部報告本企業(yè)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情況。

  第七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用戶分為直接用于汽車維修目的的用戶和用于其他經營目的的用戶,前者包括各類維修經營者和消費者,后者包括維修診斷工具及設備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險企業(yè)、培訓機構等。

  第八條 汽車生產者應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具體內容及要求按照附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目錄》執(zhí)行,公開內容原則上應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關信息發(fā)生變化時及時更新。

  汽車生產者在制作、生成整車維修技術信息過程中,需要整車生產配套零部件供應商提供有關零部件信息的,零部件供應商應配合提供。

  交通運輸部可根據(jù)汽車技術發(fā)展和維修市場需求,對信息公開目錄進行動態(tài)管理。

  第九條 汽車生產者可以免于公開以下信息,但必要時應向交通運輸部作出說明:

  (一)涉及車輛防盜控制系統(tǒng)(含汽車鑰匙芯片)編程、設置等操作的信息。但經汽車生產者授權、可以開展汽車防盜控制系統(tǒng)維修的經營者除外。

  (二)用于防止車輛動力總成及排放控制系統(tǒng)原程序、原標定數(shù)據(jù)以及車載診斷系統(tǒng)(OBD)原始數(shù)據(jù)記錄被擦寫、篡改的相關系統(tǒng)底層控制和操作的信息。

  (三)涉及汽車生產者及零部件供應商的商業(yè)秘密,影響其依法運用知識產權規(guī)則的有關信息。

  (四)受國家法律法規(guī)保護的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行網上信息公開方式。汽車生產者原則上應通過直接或者授權委托第三方機構設立網絡信息公開系統(tǒng)(含網站、網上信息檢索閱覽系統(tǒng))的方式,向用戶提供維修技術信息。

  受汽車生產者委托承擔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第三方機構,應遵守雙方約定,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及時、準確、充分地公開有關信息,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汽車生產者應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信息公開系統(tǒng)具備以下功能,可提供有關服務,并符合有關要求:

  (一)具備中文版,具備用戶注冊、信息索引、查詢及在線打印、在線支付等功能,確保用戶能夠通過車型年款或車輛識別代號(VIN)等信息快速、準確地關聯(lián)、查詢有關車型及其維修技術信息。

  (二)安全可靠,確保用戶信息安全,能夠向用戶提供穩(wěn)定、不間斷的信息訪問服務。

  (三)明示可用于訪問、瀏覽網站所需的計算機終端的最低硬件配置和軟件要求;需要軟件客戶端或相關閱讀軟件瀏覽信息的,應免費提供軟件客戶端,或推薦采用較為普遍使用的文檔瀏覽、閱覽軟件。

  (四)明示網站所刊載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的版權、有償使用規(guī)則以及侵權法律責任。

  (五)明示可為信息用戶提供的信息服務項目、資費標準及付費方式,以及開展相關維修操作所應具備的技術基礎。

  (六)明示、標記修改或調整過的維修技術信息項目或內容,提醒用戶及時了解有關信息更新更正,防止信息被錯用、誤用,導致嚴重后果。

  (七)提供網站使用說明和必要的使用幫助。

  (八)提供汽車生產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聯(lián)系地址、電話、郵箱等聯(lián)系方式。

  (九)具備用戶投訴、建議等交互式服務功能。

  (十)支持與交通運輸部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jiān)督與服務網絡平臺、第三方網站的相互鏈接。

  除不可抗力導致的情況外,信息公開網站如因故障或系統(tǒng)升級改造造成無法正常訪問的,汽車生產者應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汽車生產者應為信息用戶提供可選擇的,能夠滿足臨時、短期或長期等不同信息使用需求的用戶訪問權限(即信息服務項目)。不同的用戶訪問權限除可有效連接網站、使用網站信息的時間長度權限不同外,所訪問、瀏覽的信息內容應確保一致。

  基于各類用戶訪問權限,信息用戶均應能夠檢索、查詢、瀏覽網站上公開的所有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且每次登錄可打印不超過限量的技術文件。汽車生產者應確保其售后服務授權者與其他汽車維修經營者所訪問、瀏覽的網站信息內容一致。

  第十三條 汽車生產者可以對汽車維修經營者、消費者實行有償服務,對不同訪問權限的信息用戶設定相應收費標準,但不得根據(jù)用戶檢索、使用車型信息的數(shù)量另行收費。

  汽車生產者可以依法對維修技術信息自主定價,價格應公平、合理。汽車生產者的有關價格行為應遵守《價格法》規(guī)定。

  汽車生產者應在其網絡信息公開系統(tǒng)中設立相應服務模塊(版塊),免費向消費者公開各車型的車輛維護技術信息,具體內容按照附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目錄》有關要求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對于汽車維修經營者、消費者之外的其他信息用戶,需要獲取維修技術信息的,應與汽車生產者訂立書面合同,信息價格由雙方協(xié)商議定,但應保持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得CCC認證的汽車車型,汽車生產者應在該車型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公開維修技術信息,并在信息公開網站上公布相關車型上市時間。

  車型上市之日的計定,以相關車型獲得CCC認證日期為準。

  預計同一型號車型年銷售量在500輛以下的乘用車車型以及年銷售量在50輛以下的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車型,可以紙質文件、光盤等媒介形式公開有關維修技術信息,同時應以公眾便于知曉的方式公布索取方式。

  對于上述免于上網公開的乘用車車型累計銷售量達到1000輛的,或者免于上網公開的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車型累計銷售量達到200輛的,有關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應轉至網上公開。

  第十六條 各車型的維修技術信息應當自該車型上市之日起10年內保持公開狀態(tài);超過10年的,汽車生產者可以將相關車型信息存檔,但應公布相關車型信息的索取方式。

  第十七條 鼓勵汽車生產者及零部件供應商采用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的方式,積極向各類維修經營者提供維修技術培訓,提高維修經營者有效獲取、正確使用維修技術信息的能力。

  第十八條 汽車生產者破產、合并、分立、變更的,其車型維修信息公開責任和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章 信息用戶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各類維修經營者應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要求,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維修質量責任。維修經營者應按照國家、行業(yè)標準以及汽車生產者提供的維修技術信息開展維修作業(yè),確保維修質量;按規(guī)定簽發(fā)《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履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責任。

  第二十條 維修診斷工具及設備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應積極運用維修技術信息,研發(fā)、生產各類汽車維修診斷工具、設備及合格配件,為維修經營者、消費者提供充分的市場選擇。

  第二十一條 所有信息用戶、承擔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第三方機構,應遵守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汽車生產者的維修技術信息版權。信息用戶應遵守相關約定,不得超出汽車生產者規(guī)定范圍使用信息。未經汽車生產者授權,信息用戶不得將所獲取的維修技術信息用于轉售、出版、公開或其他商業(yè)用途。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及市場監(jiān)管

  第二十二條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jiān)督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依法監(jiān)管,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和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應加強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jiān)督管理,建立完善監(jiān)督檢查制度,不定期對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抽查,定期對信息公開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建立完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jiān)督與服務網絡平臺,為社會提供權威、方便的信息服務,提高信息公開主體監(jiān)管水平。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交通運輸部委托,可以就本行政區(qū)內的汽車生產者履行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義務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有關汽車制造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督促汽車生產者貫徹落實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制度;應當積極發(fā)揮橋梁紐帶作用,搜集整理汽車生產者的意見建議,并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維護汽車生產者合法權益。

  汽車維修、汽車保修設備、汽車保險等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及第三方機構認為有關汽車生產者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存在問題或不足的,可以向汽車生產者提出意見建議,由其改進完善;也可以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檔案管理實行電子化檔案管理制度。交通運輸部應運用信息化技術,建立完善全國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tǒng)平臺,為健全修車記錄、提升維修質量、透明市場服務、促進汽車“三包”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據(jù)。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jiān)委建立汽車產品CCC認證及售后服務信息共享機制,就汽車生產者備案、汽車電子健康檔案有關信息與汽車產品CCC認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三包”管理有關信息實施共享,提升對汽車生產者的監(jiān)管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環(huán)境保護部應就涉及汽車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信息和污染控制、汽車檢測與維護制度實施等工作加強協(xié)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汽車排氣及噪聲污染控制裝置維修電子數(shù)據(jù)記錄信息,促進汽車污染物排放治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查處汽車及零部件經營中的有關不正當競爭、消費侵權案件時,可以利用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

  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充分運用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依法打擊生產假冒偽劣、不合格以及不符合CCC認證要求的零部件產品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中國保監(jiān)會應指導有關汽車維修行業(yè)協(xié)會、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及保險企業(yè),運用汽車生產者公開的汽車維修技術信息,科學測算、公布事故汽車維修工時信息,規(guī)范事故汽車維修和理賠;加強同質配件使用推廣,促進保險企業(yè)依據(jù)維修技術信息、同質配件使用精確定損,降低維修成本和保險費用,保護消費者利益。

  第三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所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三十一條 對于汽車生產者未有效執(zhí)行本辦法規(guī)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制定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的;

  (二)未及時備案、如期更新汽車生產者有關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目錄和要求有效公開維修技術信息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方式、途徑公開維修技術信息,或信息公開系統(tǒng)功能和服務能力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對于汽車生產者未按規(guī)定公開車型維修技術信息的,由交通運輸部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運輸部依法予以通報、罰款等處罰,并抄送國家認監(jiān)委,由國家認監(jiān)委指定的認證機構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認監(jiān)委建立違規(guī)企業(yè)、車型抄送處置制度。

  第三十三條 對汽車維修后存在維修質量爭議、糾紛的,按照《機動車維修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的程序處理。對因維修不當或使用假冒偽劣配件造成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維修經營者應依法承擔責任;對因汽車生產者所公開的維修技術信息不當或存在錯誤造成維修不當、質量問題的,汽車生產者應承擔法律責任。

  對維修質量糾紛涉及相關維修技術信息提供、使用,需要專家委員會做出技術鑒定、糾紛調解的,可以向專家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專家委員會按照規(guī)定程序受理、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應依法受理涉及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或濫用的有關投訴、舉報,并按規(guī)定程序調查、處理。

  汽車生產者、各類信息用戶等相關方應當積極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調查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所知悉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從事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監(jiān)管工作的人員,在相關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摩托車及其他機動車的維修技術信息公開,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僅用于軍事目的、用途車輛的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定義的汽車。

  汽車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fā)產品合格證的企業(yè)。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yè),視為汽車生產者。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是指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為維持或恢復汽車出廠時的技術狀況和工作能力,延長汽車使用壽命,確保汽車符合安全、環(huán)保使用要求所進行的汽車診斷、檢測、維修作業(yè)必需的技術信息資料的總稱。

  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是指為確保市場公平競爭,提升汽車維修質量,保障消費者安全、合理使用汽車的合法權益,由汽車生產者履行義務,通過設立一定信息渠道,向維修經營者、消費者及相關經營者(包括維修診斷工具及設備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出版商、保險企業(yè)、培訓機構等)提供其所銷售汽車的維修技術信息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此前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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