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再婚生育政策
再婚家庭生育最新政策
第十九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shù)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是有兩個孩子且喪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的;
(七)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級以上的殘廢軍人,五級以上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礦工井下作業(yè)連續(xù)5年以上,并繼續(xù)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農(nóng)村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jīng)]有兄弟的農(nóng)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農(nóng)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三)大山區(qū)的鄉(xiāng),女方在農(nóng)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村民委員會城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從轉制之日起3年內,可依照前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生育。
第二十三條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須在前一個子女滿3周歲或者女方滿26周歲后,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h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fā)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fā)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生育證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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