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關于世界人權日的演講稿
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到底有沒有人權思想,這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也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文明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壓迫文明,在這段漫長的歷史中,等級觀念無處不在,特權思想仍然是國人心中無法抹去的陰影,至今屢見不鮮;神權、君權、族權、夫權的幽魂飄蕩在華夏大地的每一個角落,至今仍束縛著某些國人的一舉一動。但當我們帶著客觀的眼光再次審視這段漫漫長路時,我們驚喜的發(fā)現(xiàn),四處閃耀著的人權的光芒也能耀人眼目。
人權這個概念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之中是沒有的,它是17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反抗封建專制制度的產物20世紀初,它伴著西方列強的鐵蹄姍姍來遲,是西方的“泊來品”。
什么是人權思想呢?《國際人權法》認為,“人,作為人享有或者應該享有的權利”,是為人權。這個釋義是等同與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中提到的人權的,即“HUMAN RIGHT”。我以為,如果我們簡單的把人權的概念局限在“HUMAN RIGHT”,那么,討論中國傳統(tǒng)文化是否存在人權思想這一問題便無從談起。
人權就是每個人所具有的或應該具有的基本權利。首先是人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一個人首先要活下去才能談及其他;其次是人應該享有的其他基本權利。這是我國普遍贊同的觀點。從人權理論上看,人權思想應該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人權意識,這是人權思想得以成長的陽光和水;第二個層次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權,即把人權以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并予以保障。人權意識是人權思想的雛形,它指的是一種文化氛圍,一種深植于民族骨髓的文化底蘊。下面我們就從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思想來討論一下中國的人權意識。
提到中國的傳統(tǒng)的法律思想,就不能不提到儒。儒家思想幾乎是整個封建社會立法的指導思想,它的精髓是“仁”,“克己復禮謂之仁”,禮即周禮,而周禮的核心是一種“明德慎刑”的理念,提倡德,舍棄惡,以德待人,善莫大焉,把德、善視為最重要的品行,這就為孔子的儒家學說的提出提供了一片饒土。仁說的核心是“愛人”,孔子“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孟子“仁者愛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像尊重自己的父母一樣尊重別人的父母,像愛護自己的孩子一樣愛護別人的孩子,這是一種深層次的人文關懷。孟子同時強調了“民本”的思想,“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這實際上是體現(xiàn)了一種人權思想的。儒家文化不僅尊重人的價值和尊嚴,而且尊重自然界的內在價值。到漢朝大儒董中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文化升華為一種集道、法、儒諸家思想于一身的新的文化。它承襲道家思想的精髓,講究“天人合一”,“天人感應”,其基本觀念就是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從仁的德行出發(fā),人不僅要尊重他人,而且要尊重他物,即自然界的一切生命以至無生命的存在物都必須加以尊重,這種以義務的形式表現(xiàn)人權思想的文化可以說是一種更深層次的生態(tài)文化。這種文化內涵的外延是一種同情心。同情心是一種偉大的情感,對人施與同情心是對人的尊重,對物施與同情心,把同情心延伸到人以外的生命體,一如孟子對動物“見其生而不愿聞其死,聞其聲而不忍食其肉”,則比西方的“HUMAN RIGHT”走得更深了一步。“天人感應”的思想在法律上也有所體現(xiàn)。董仲舒等人在《春秋》中論述了春夏生養(yǎng),秋冬肅殺的天道思想,認為死刑的審判須在秋后,決獄斷案必須在冬季,這就是后來一直在封建社會得意沿用的“秋冬行刑”。
而對生命的尊重在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體現(xiàn),則是深刻而多方面的。自漢初起,漢文帝和漢景帝相繼進行了刑制改革,廢除肉刑,減輕了刑罰的殘忍程度,由此為發(fā)端,至隋唐時期,肉刑基本廢除,而早在漢朝,以“仁政”精神為指導,人權意識得到更深刻的體現(xiàn),進一步確立了刑罰的年齡上限和下限,乃至確立了“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法定近親屬之間不能相互告發(fā)對方的犯罪行為,“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至其中矣”,這種思想雖然在而今的法律思想看來不足取,但也不失為人道,體現(xiàn)了一種樸素的人權思想。值得一提的是,自漢始,創(chuàng)制了疑獄獻決和錄囚制度,于后的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完善了死刑復奏制度,乃至隋唐時期發(fā)展成為死刑三復奏和五復奏制度,這個發(fā)展的過程無疑是對人的生命權逐步認識和尊重的過程。
人權是相對于神權而言的。西方文化起源于宗教,也正因為如此,西方歷史上出現(xiàn)過一個宗教長期統(tǒng)治的漫長的中世紀,而在中國古代,沒有出現(xiàn)過一個宗教長期統(tǒng)治的歷史階段。西方如來我們可以膜拜,神化的孔圣人我們以為根本,就連近代洪秀全的拜上帝教我們也能夠信之,這從側面反映了宗教在廣大國民心中永遠沒有西方國家那么濃厚,那樣普遍。儒家文化是現(xiàn)實主義的,它把目光關注于國計民生上,投放在人民的衣食住行上,對神靈保持敬而遠之的態(tài)度。“子不語怪力亂神”,“未知生焉知死”,對神的存在避而不談甚至表示懷疑。在孔子看來,社會關系的本質是人倫,即是人與人是關系。他崇拜自己的祖先,這實際上是倫理原則對死者的`延伸,也正因為如此,中國人崇拜祖先勝于崇拜神。總的來說,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是重視人,重視現(xiàn)實生活,重視道德而輕視神的,從某種程度上說,這也是一種人權思想。
在法制不發(fā)達的中國古代,重視道德,必然導致中國要靠道德來維系社會的安定,即中國特色的道德統(tǒng)治。
道德主義的思想在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非常發(fā)達,而對中國文化起到主導作用的儒家,它本身是一種“克己復禮”的道德學說,這一點在前面已經有所論述。除了儒家文化,兩千年前的墨家思想,也是非常典型的道德統(tǒng)治學說。
墨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墨子,他主張“兼愛”、“非攻”,認為天下大亂,國與國、人與人互相傷害,互相殘殺,其原因就在于不相愛,因此,只要“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財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勸以教人”,就能夠做到“視人之國若其國,視人之家若其家,視人之身若其身”,從而實現(xiàn)天下大治;他主張“不黨父兄,不偏貴富”,“夫愛人者,人亦愛之;利人者,人必從而利之”,這無疑是一種樸素的主張平等的人權思想。
道德統(tǒng)治另一個典型的表現(xiàn)則是“春秋決獄”。西漢大儒董仲舒等人提出以《春秋》大義作為司法裁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guī)定的,以儒家經義作為裁判的依據(jù);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義發(fā)生矛盾的,仍以后者為裁判的依據(jù)。這說明儒家經義具有高于現(xiàn)行法律的效力,即道德高于法律。“教民以禮,知義而無亂”這是中國古代大多思想家所追求的共同目標。
中國古代的人權意識之所以沒有在法律條文中有所體現(xiàn),之所以沒有關于人權的立法,我以為,與中國古代道德高于法律的歷史現(xiàn)實是分不開的。但有一點是毫無疑問的:人權意識已然沉淀于中華民族的每一根骨骼里。人類社會的最高境界應該是德治,用法律的手段去限制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這本身就是不人道的。但道德統(tǒng)治必須匹配高度發(fā)達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在中國古代落后的經濟條件下,道德統(tǒng)治的結果無形中導致了更多人權的喪失,F(xiàn)代社會里,社會文明仍未達到高度發(fā)達,大同社會仍只是一個遠大的目標,因此,使每一個人的權利得到較好的保障的最佳途徑無疑是人權的法律化。
我們需要知道我們所能享有的人權是什么,這是法律所能奉獻給我們的;而我們要自覺起來維護,大膽起來捍衛(wèi)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則更多的需要民眾的人權意識?陀^地挖掘出中國傳統(tǒng)法律思想土壤中的人權意識,正是為了更好的捍衛(wèi)我們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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