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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時間:2021-01-05 16:55:10 工傷保險 我要投稿

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社區(qū)居民張女士向本報《社區(qū)周報》反映,今年3月份,她下班途中左腳受傷,拍片結果顯示,腳踝骨折,醫(yī)生建議她休息3個月,可是休息了不到2個月,單位就催促她上班,期間還扣除了她2個月的工資,張女士希望通過社區(qū)法官欄目找到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事情緣由

  張女士今年50歲,在一家私企上班,工作了23年,跟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今年3月9日下班下公交車時,左腳不慎踩空摔倒在地上,導致左腳受傷。她強忍著疼痛打的回到了家,第二天下午去醫(yī)院拍片治療,結果顯示左腳腳踝骨折。

  因為是在下班途中受的傷,張女士向單位申請工傷。根據有關規(guī)定,單位申請工傷時,除了需要提供受傷害職工工傷事故報告等外,還需提供2人以上目擊證人或知情人能夠證明她受傷經過的證明材料。張女士由于沒有找到當時現(xiàn)場的目擊證人來證明她受傷經過,申請工傷提供的材料不全,單位不僅不為她申請工傷,還以她不是上班時間受傷為由,扣除了她2個月工資。

  張女士說,按照有關規(guī)定,她的這種情況屬于工傷,而單位以沒有目擊證人為由,拒絕為她申請工傷,她的這種情況屬于工傷嗎?如屬于工傷,怎樣申請賠付?

  律師說法

  青海延輝律師事務所王延輝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該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張女士在下公交車途中,左腳受傷屬于工傷。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此,張女士可根據法律規(guī)定自行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工傷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申請具體賠償。同時,王延輝律師提醒廣大市民,發(fā)生工傷事故,應當及時按照法律規(guī)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016年北京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最新消息

  為保障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工傷保險定期待遇進行調整。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本次調整范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yǎng)老金的退休人員)、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410元,二級傷殘390元,三級傷殘370元,四級傷殘350元。

  (二)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調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543元的`,調整到35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834.4元的,調整到2834.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125.8元的,調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工傷人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80元。

  三、調整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因工致殘一至四級的由工傷保險統(tǒng)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社會統(tǒng)籌和因工致殘五、六級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調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六、生活護理費調整,自2016年7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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