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2016全文
為支持職工租房解決住房問題,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使住房公積金政策惠及更多的職工家庭,根據(jù)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提取條件
(一)申請人正常且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余額;
(三)家庭成員(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請人工作地(以縣、市、區(qū)為行政區(qū)域;在椒江區(qū)或臺州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工作的,視同為一個區(qū)域)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第二條 提取額度
(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額提取;
(二)享受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到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與市場租賃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額的差額提取;
(三)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職工可提取額度限額為800元/月·人。
第三條 提取要件及程序
(一)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則,每年提取一次,后次和前次提取的相隔時間最少為12個月;
(二)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除須提供《臺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職工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外,還須根據(jù)不同租賃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1、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票據(jù);
2、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到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住房租金補貼協(xié)議;
3、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申請人工作地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家庭成員(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房證明(在椒江區(qū)或臺州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范圍內(nèi)工作的職工,須同時提供兩地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無自有住房證明);
4、由申請人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工作地的情況證明。
(三)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本人辦理,如委托單位經(jīng)辦人辦理的,還應提供單位審批蓋章的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如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的,還應提供經(jīng)公證后的委托書和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通過的,當場辦結;如需核實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zhuǎn)入職工個人銀行賬戶內(nèi)。
第四條 騙提套取行為處罰措施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審查提取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材料騙提套取行為,將向職工所在的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款項本息,并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同時取消騙取職工五年內(nèi)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資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tǒng);對協(xié)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條件成熟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實行職工租賃住房委托按月提取政策。
第六條 本辦法由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原《臺州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