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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蘇州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細則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序運行,倡導個人誠實守信,懲戒失信行為。蘇州出臺了省內首部《住房公積金個人失信懲戒實施細則》,該細則將于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該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與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有關聯(lián)的個人所發(fā)生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及其管理。
個人失信行為,分為提取失信行為、貸款失信行為、貸后還款失信行為及繳存失信行為。并且對個人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三個等級,分別是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對相應點等級點失信行為都有相應的懲罰。
對個人一般失信行為,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懲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
(一)信用提醒。將失信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個人,提醒其糾正和規(guī)范相關行為。
(二)誠信約談。對個人進行約談,宣傳住房公積金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進行誠信約談的,應當按規(guī)定制作約談筆錄。
個人接到信用提醒后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jīng)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為較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對個人較重失信行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懲戒:
(一)作為日常監(jiān)督檢查或者抽查的重點;
(二)書面通知所在單位;
(三)取消失信個人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
(四)取消失信個人3年內申請公積金貸款資格;
(五)向蘇州市流動人口管理部門上報并扣分;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對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懲戒:
(一)列為重點監(jiān)控和監(jiān)督檢查對象;
(二)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三)取消失信個人5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
(四)取消失信個人5年內申請公積金貸款資格;
(五)向蘇州市流動人口管理部門上報并扣分;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對于個人出現(xiàn)失信行為的,由各分中心負責將個人失信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管理系統(tǒng),并依照本細則擬訂其失信等級,由分中心負責人審核后報市中心職能處室。
市中心職能處室定期將失信個人名單報送市信用中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同時將嚴重失信的行為通過公積金中心網(wǎng)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
細則還明確了,個人非因主觀故意發(fā)生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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