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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中的工期糾紛解決途徑
工期就是工程施工的期限,這個期限涉及到三個時間點:開工日期、完工日期、竣工驗收日期。工期在施工合同中進行了約定,在示范合同文本中也同時有工期順延、工期延誤的相關條款。接下來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工期糾紛以及相關知識。
因工期引發(fā)的糾紛:
發(fā)包人常用來抗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進度款或結算的一個主要理由就是承包人承擔工期延誤違約金,要主張工期違約金就涉及到舉證問題,一個是實際開工時間的認定;另一個是竣工時間的認定。
若有開工會議紀要、開工通知明確了開工時間則可以此舉證;沒有這些證據則可依據開工報告記載時間來作為開工時間;若這些均沒有,一般可以合同記載時間舉證。
認定竣工時間的司法解釋
關于竣工時間的認定,司法解釋做出了規(guī)定:
1、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3、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工程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前面說的承包人的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而施工中往往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由此產生工期順延及索賠事項。要主張工期順延及索賠,承包人需舉證,即需要在施工過程中留存相應的資料、文件,這對施工管理是否規(guī)范、是否有完善的制度是一個考驗。
相關知識介紹:
(一)工程質量
建設工程質量達標合格是施工的核心,不合格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對有質量缺陷的工程,一般應由施工方承擔修復、重做、更換等責任。
但是,若發(fā)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司法解釋對發(fā)包人的過錯情形予以了明確: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yè)工程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工程糾紛中的農民工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中存在大量的農民工,近年來,政府對維護農民工利益頒布了很多政策,司法解釋也對涉及農民工利益問題作出了回應。需要注意:
1、實際施工人可以起訴發(fā)包人。建筑市場轉包、違法分包現象很多,實際施工人與發(fā)包人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而簽訂合同的承包人往往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費后,不去進行結算或者不積極主張權利,實際施工人無法從發(fā)包人處取得工程款,也就連鎖影響到農名工的工資報酬無法及時足額取得,所以,規(guī)定可以直接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有利于維護農民工利益。但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2、訴訟中,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訴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在直接起訴發(fā)包人時,法院為了查清案件事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追加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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