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需要什么條件?作為一項權利,并非債權在無法實現(xiàn)的任何情況下,債權人均可以行使。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債權人必須在具備如下條件時才可以行使代位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陷于履行遲延以及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這五個條件,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夠向丙主張代位權,前提條件就是甲對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否則,甲無從主張代位權。
2、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
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之所以能夠產(chǎn)生是因為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可以實現(xiàn)的權利。因此,這就要求不僅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而且還必須是到期債權,否則,所謂代位權也無從談起。比如,甲是乙的債權人,其債權于2009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債權人,其債權于2010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償還對甲的債權,那么即使乙對丙享有債權,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權,因為乙對丙的債權沒有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該行使并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現(xiàn)主要是在債權期限到來后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jīng)向第三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jīng)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怠于行使權利。在經(jīng)濟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誠信的人在對外負有債務后,經(jīng)常借助各種理由,采取各種手段逃避債務,其逃避債務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對第三人的債務,以減少自己的責任財產(chǎn),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從實踐上來看,這些第三人多數(shù)與債務人有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比如親屬、朋友,他們正是借助這種關系達到暫時轉移財產(chǎn)以逃避債務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能夠證實債務人卻有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那么就可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4、債務人陷于履行遲延
如果債務人已經(jīng)處于遲延履行狀態(tài),而又不積極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并且自身客觀上又無清償債務的能力,則此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jīng)面臨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就應當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就不特定債權或金錢債權而言,如債務人現(xiàn)有財產(chǎn)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債務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造成資產(chǎn)應當增加而未增加,以致喪失滿足債權能力時,代位權就會產(chǎn)生;第二,就特定債權而言,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其作為該特定債權標的物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從而威脅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的代為行使其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知識拓展:
代位權是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一種保全債權的制度。代位權,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構成妨害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那么使用債權人代位權其需要滿足一些怎樣的條件呢?下面就由不良資產(chǎn)網(wǎng)小編來為大家介紹。
其制度價值在于,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而允許債權人對第三人的行為行使一定的.權利,以保護其債權。從制度上而言,代位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債的相對性規(guī)則,使得債權人可通過其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為自身利益的保護和實現(xiàn)提供了有效途徑。
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效力
(一)對于債權人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chǎn)。
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因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shù)臋嗬?/p>
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chǎn)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
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chǎn)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jīng)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shù)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zhí)行程序受償。但對此問題司法解釋做出了如下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二)對于債務人的效力
首先,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喪失。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如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債務人有權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且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其次,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將受到限制,只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shù)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訴訟。不管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對代位權訴訟做出的裁決均對債務人有影響。
再次,當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勝訴后,債務人與債權人、次債務人的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將全部或部分消滅。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全部受償,債權人還可就剩余部分向債務人行使請求權;如次債務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尚有余額,債務人還可就此向次債務人主張。
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因對于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由此形成的債權應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清償。
(三)對于次債務人的效力
對次債務人來說,債務人對其享有的權利,無論是債務人自己行使還是債權人代位行使,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無影響。因此,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向債權人主張,如不可抗力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權利瑕疵抗辯等等。
但是這種抗辯應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前所產(chǎn)生為限。如代位權行使后,第三人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取得對債務人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因為此時債務人已喪失了處分權。
若第三人因對債務人為清償而取得的債務消滅抗辯權,可以之對抗債權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的抗辯,則不得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權須通知債務人,通知后第三人對債務人開始有抗辯權。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條件有哪些】相關文章:
移民新西蘭有哪些條件05-08
新西蘭留學條件有哪些06-07
美國留學條件有哪些?12-14
美國留學有哪些條件?12-13
韓國留學條件有哪些10-04
工傷認定條件有哪些12-08
美國獎學金申請條件有哪些?10-05
美國獎學金申請條件有哪些09-21
韓國留學申請條件有哪些10-24
新西蘭留學本科條件有哪些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