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內(nèi)容。行使撤銷權的主體必須是以財產(chǎn)給付為內(nèi)容且因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chǎn)而使之受損害的債權人。中國人才網(wǎng)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
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是以債務人給付財產(chǎn)為債權履行保障的,是因債務人不當或怠于處分財產(chǎn)而使其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且必須是債權人積極處分財產(chǎn)前已產(chǎn)生的合法有效的債的關系的債權人。這里債權人主體資格必須具備以上三個因素,否則,無權享有該撤銷權。
二、主觀方面
主觀過錯是侵權行為的重要構成要件,只有當債務人具備主觀惡意,才能追求侵權而致的相應責任。但是在《合同法》中,并未就此明確規(guī)定。
有的學者認為,不分債務人行為性質(zhì)一概而論不妥當。“德國、瑞士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法律就將債務人的行為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有償行為之撤銷,以利己為要件;無償行為之撤銷,則不考慮主觀動機。”筆者認為該種規(guī)定較為科學,這樣,在有效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不會損害債務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便于操作,減少訴訟成本。
在司法實踐中,對債務人主觀惡性的規(guī)定,一般依據(jù)過錯責任原則,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事實上,債務人損害債權行為時往往采取隱秘方式,債權人處于相對被動的狀態(tài),缺少獲取信息的途徑,難免出現(xiàn)債權人根本不知道債務人已為侵害行為,或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已為侵害行為但無法舉證.故立法上只設計了債權人負舉證責任,并不利于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筆者認為,可以采用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除非債務人舉出證明自己無過錯的證據(jù),否則均視為債務人有過錯,債權人不再承擔舉證責任。
三、客觀方面
即債務人處分其財產(chǎn)的行為危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具體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債務人實施了具體的處分財產(chǎn)的行為,如轉讓、贈與等,當然,這里不包括改造,加工等行為。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其的認定,應當以一定的市場價格水平為依據(jù),從一般人正常理智的角度來判斷。
2、債務人的行為必須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也就說債務人實施的法律行為,對債權人的合法債權構成了現(xiàn)實的或預期的損害使其合法債權無法或可能無法實現(xiàn)。從另一個角度說,就是債務人即使作出了為了減少財產(chǎn)的不當行為,但其剩余資產(chǎn)仍足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實現(xiàn),那么債權人就不能行使撤銷權。債務人行為對債權人是否構成損害,也就成為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與債務人自由交易與安全這二者之間的一個平衡點。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是撤銷權存在的'基礎,若為非法之債,如賭債,則不存在債權人的撤銷權。
4、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自己所有的財產(chǎn)為標的。而非以財產(chǎn)為標的的行為,如離婚,繼承,收養(yǎng)等行為,因與責任財產(chǎn)無關,自然不涉及撤銷權。
5、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為限,超過債權的部分不在撤銷權客體的范圍之內(nèi)。
《合同法》中對債務人不當處分的行為只限定了三種: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chǎn)。顯然,這無法涵蓋實務中林林總總的情況。列舉性規(guī)定雖然明確具體,但缺乏靈活,使得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不充分。在司法實務中,可以通過合同目的性解釋,擴大債務人不當處分的行為范圍,也可以依據(jù)合同誠信原則,彌補立法的有限規(guī)定。
撤銷權案件應考慮的問題包括:
1、債務人實施了有害于債權人實現(xiàn)權利的行為。
這類行為表現(xiàn)為債務人惡意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從而減少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chǎn)。債務人作為商品經(jīng)濟社會的民事主體,由于維持生活需要等原因,經(jīng)常與其他民事主體發(fā)生各類交易。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法律并不是對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chǎn)的一切行為一概否定,而是限定了特定的范圍。法律將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等違背經(jīng)濟人理性的行為納入調(diào)整的范疇,基本上涵蓋了債務人減損自有財產(chǎn)、逃避債務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影響了其清償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應予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除了應符合債權成立之后作為、不正當處分財產(chǎn)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影響債務人清償能力的要件。正常情況下,民事主體都具有理性經(jīng)濟人的屬性,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進行等價有償?shù)纳唐方灰,交易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chǎn)影響不大。
此外,市場經(jīng)濟中,法律尊重民事主體高度意思自治的權利,前提是不損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當民事主體對外承擔了債務,轉變?yōu)橐环N特殊的民事主體——債務人后,其所從事的某些財產(chǎn)處分行為可能背離了正常的民事交易范疇,損害了他人利益,這就需要法律的監(jiān)督。債務人放棄其財產(chǎn)權利、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如果不影響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則法律不進行干預。比如,本案中金某如果還擁有其他足以清償原告?zhèn)鶆盏呢敭a(chǎn),則劉某要求撤銷的理由就是不充分的。
3、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應在與債權人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之后。
撤銷權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因債務人的惡意處分行為受到損害。債務人的惡意處分,就是債務人明知其行為將造成無力履行債務的后果。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并未發(fā)生時,債務人處分財產(chǎn),則債務人因不可能認知其行為有害于債權人而不具有惡意。
4、關于撤銷權的效力。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為限。這是法律在尊重債務人處分自有財產(chǎn)自由和保護債權人利益之間所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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