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工程控制》考點歸納
一、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確定的一般原則和基本要求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確定的一般處理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即表面性還是實質性、結構性還是一般性、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范圍,除直接發(fā)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范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其處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術上可行,經(jīng)濟合理原則。
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可能采取的處理方案和適合情況
(1)修補處理。通常當工程的某個檢驗批、分項或分部的質量雖未達到規(guī)定的規(guī)范、標準或設計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過修補或更換器具、設備后還可達到要求的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外觀要求,在此情況下,可以進行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未達到規(guī)定的標準和要求,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對結構的使用和安全構成重大影響,且又無法通過修補處理的情況下,可對檢驗批、分項、分部甚至整個工程返工處理。
(3)不做處理。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和標準構成質量事故,但根據(jù)其嚴重情況,經(jīng)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和設計等有關單位認可,若對工程或結構使用及安全影響不大,也可不做專門處理。
三、監(jiān)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鑒定與驗收
(1)檢查驗收。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后,監(jiān)理工程師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報驗的基礎上,應嚴格按施工驗收標準及有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結合監(jiān)理人員的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結果,依據(jù)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設計要求,通過實際量測,檢查各種資料數(shù)據(jù)并進行驗收,并應辦理交工驗收文件,組織各有關單位會簽。
(2)必要的鑒定。
為確保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效果,凡涉及結構承載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處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試驗和檢驗鑒定工作;或質量事故處理施工過程中建筑材料及構配件保證資料嚴重缺乏,或對檢查驗收結果各參與單位有爭議時,常見的檢驗工作有:混凝土鉆芯取樣,用于檢查密實性和裂縫修補效果,或檢測實際強度;結構荷載試驗,確定其實際承載力;超聲波檢測焊接或結構內部質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滲漏檢驗等。檢測鑒定必須委托政府批準的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
(3)驗收結論。驗收結論通常分為以下幾種: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xù)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jīng)修補處理后,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應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筑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做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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