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
貨運代理合同是指貨物運輸代理企業(yè)接受收貨人或發(fā)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貨物運輸業(yè)務并收取報酬的合同。如下是中國人才網給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雙方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茲遵守。
第一條 代理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為貨運代理人,進行貨物運輸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為甲方代理人,辦理有關代理事項。
2.甲方應根據本協(xié)議內容,向乙方簽發(fā)委托書,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項。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事項詳見《貨物運輸代理授權委托書》。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應于提出的發(fā)運日期(或運到日期)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有關運輸的資料與要求(包括發(fā)運地點、到貨地點、貨物品名、數量、性質、是否辦理保價(險)、收貨人全稱、聯系電話、傳真等真實資料),并蓋章確認。
2.于每批貨物發(fā)運前_________日,將需要運輸的貨物完整地交付給乙方,并與乙方共同辦理交接驗收。
3.已包裝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點的貨物內容和數量,由甲方自行負責。
4.已交付給乙方的資料或貨物確需變更時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
5.應在本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內將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 乙方義務
1.根據甲方的要求與提供的資料,按照本協(xié)議的規(guī)定,及時完成代理事項。
2.及時向甲方報告運輸代理事務的進展情況,代理行為完成后,應將有關單據證明交付甲方。
3.對甲方提供的各種資料、文件應予以保密。
第四條 代理費用及結算方法
1.本協(xié)議履行期間,甲方同意以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的形式給付乙方。每運輸代理_________噸貨物,甲方給付乙方_________元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的計算按車輛(船)標重為結算依據;
2.為便于清算,雙方同意_________日清算一次,結算方式為_________;
3.需由乙方代結算各種運雜費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預付乙方所需費用,并于運輸前_________日匯入乙方銀行帳戶(需由乙方代墊各種費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書面要求,并經乙方同意,雙方簽訂墊付運雜費協(xié)議書后,方可墊付)。
4.費用結算后,乙方將有關票據、單證完整、及時交付甲方。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在協(xié)議期內甲方給乙方的文件資料、貨物有誤或需要包裝的貨物因包裝缺陷產生破損,或未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為中產生的經濟損失,甲方應承擔責任。
2.乙方未按協(xié)議要求運輸也承擔責任。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擴大、變更代理權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貨物發(fā)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屬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外的乙方應承擔責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_________時,雙方協(xié)商可變更或解除本協(xié)議。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協(xié)議發(fā)生爭議并協(xié)商不成時,可用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以“√”選擇):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法院訴訟。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本協(xié)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簽訂備忘錄。經雙力簽的本協(xié)議附件,為本協(xié)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協(xié)議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xù)履行或需變更時,需經雙方同意,協(xié)商解決。
3.本協(xié)議有效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拓展知識#
貨運代理合同特點:
就貨運代理合同而言,因貨物進出口的需要。委托人、貨運代理人乃至第三方之間會發(fā)生多種民事法律關系。與之相適應,貨運代理人也就處于多種法律地位。當與海上承運人交接貨物或辦理催證、審證、結匯、報關、報驗等手續(xù)時,因為貨運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方發(fā)生關系,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這時稱貨運代理人為貨方(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合適的。但當貨運代理人按雙方約定或按有關規(guī)定須以自己的`名義洽訂運輸工具,以及依合同自己向委托人提供倉儲保管、修補包裝、短途運輸等服務時,因缺乏代理關系形成的條件,貨運代理人就不成為代理人。顯然,要在以上多種關系中確定只適用代理的有關規(guī)定是困難的。前一情形,貨運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施行法津行為,使貨物代理合同具有行紀合同的特征。后一情形,因無第三方,貨運代理人置自己于保管人、承攬人和承運人的地位,又使貨物代理合同具有了倉儲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的特征。當每種不同的合同特征出現在同一合同中時,這一合同在《民法》上稱為混合合同。
貨運代理合同本身法律特征
貨運代理合同屬服務類合同,除具有該類合同的一般特征外,從合同主體、客體以及合同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上來看,還有其本身的特征。
1.貨運代理人的特征
我國的貨運代理業(yè)是經由向國家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并領有經營該項業(yè)務執(zhí)照的企業(yè)法人組織專營的,其他單位與個人一律不得經營。因此,貨運代理合同中的貨運代理人是一個特定的主體。但是,貨運代理合同巾委托人的范圍則沒有限制,可以是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群眾團體、公民個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
2.貨運代理人服務的限制性
貨運代理人從事的代運工作是一種綜合性的服務工作,主要包括:
(1)提供代辦運輸的服務。
(2)提供倉儲保管的服務。
(3)提供代辦行政和財政手續(xù)的服務。
(4)提供加工承攬方面的服務。
以上服務的目的均是為了實現貨物運輸。貨運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務必須與運輸有關,這是貨運代理合同在客體方面的一個顯著特點。受這一限制,貨運代理人不得提供諸如旅游、醫(yī)療、律師等與貨運無關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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