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技術引進合同范本2016
技術引進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的企業(yè)、研究單位、機構通過一定方式從本國或其他國家、地區(qū)的企業(yè)、研究單位、機構獲得先進適用的技術的行為。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份合同范本,僅供參考!
1.格式 ×××技術引進合同
甲方:×××(技術出口國的企業(yè)、其他組織,寫明名稱、法定代表、注冊國、法定地址等;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和地址)
乙方:×××(技術引進國的企業(yè)和其他組織,寫明企業(yè)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等;個人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和地址)
甲乙雙方就轉讓××××(技術名稱)達成協(xié)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為轉讓方(寫明甲方的基本情況);乙方為受讓方(寫明乙方的基本情況)
第二條 甲方轉讓技術的內容
(寫明轉讓技術的名稱、范圍、技術指標及技術資料等技術條件。合同中應當明確規(guī)定技術對象、目標、內容、工藝過程、工藝要求技術參數(shù)、技術資料等。)
第三條 技術轉讓方式(是獨家轉讓還是普通許可,要在合同中訂明)
第四條 價格及支付條款(要寫明價格條件,用何種貨幣作為支付手段,在什么階段支付等內容)
第五條 技術驗收條款(要寫明技術驗收包括技術資料的驗收和產品考核驗收。通常要規(guī)定驗收的時間、地點、次數(shù)、人員標準和費用等方面的內容。)
第六條 技術及其權利保證條款(寫明該技術的各種指標和先進程度,對涉及到專利權等技術權利要作出相應的承諾,以確保引進的技術不發(fā)生權益糾紛。)
第七條 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條款(寫明技術培訓的內容,通常包括培訓的人數(shù)、專業(yè)、時間和期限,培訓的內容、方法和要求。技術服務通常包括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專業(yè)人員的專業(yè)、人數(shù)、級別和工作時間等。)
第八條 技術保密條款(應明確技術保密范圍和期限。保密期一般是不超過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 受讓方權利條款(寫明受讓方對技術的使用權、制造權、銷售權及出口的規(guī)定、權利行使的范圍和條件等內容。)
第十條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責條件(不可抗力條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圍,后果,處理及免責范圍。不可抗力一般應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fā)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又可分為兩類,即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和社會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合同中必須對這些問題加以明確規(guī)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條款(包括違約構成、違約補救、索賠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凡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或者規(guī)定:凡因執(zhí)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提交×國××地××仲裁機構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仲裁依據中國的法律裁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爭議。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終止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因××××終止(寫明終止的原因)。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寫明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十五條 合同文本使用中文和英文(其他文字亦可)兩種文本。如有不同,以中文為準。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2.說明
技術引進合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司、企業(yè)、團體或個人(受方)為引進技術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公司、企業(yè)、團體或個人(供方)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根據《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簽訂技術引進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要列明合同的基本情況,包括合同名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法定地址)、國籍、簽訂時間和地點。合同名稱要能夠確切地反映出該合同的性質、特點和內容,便于人們對整個合同進行了解。當事人名稱(或姓名)要與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相一致,是我方與外方某一總公司的子公司簽訂時更應注意此問題。當事人法定地址(或住所)、簽約的地點往往成為交付技術資料的地點,還可能成為合同發(fā)生爭議進行仲裁或訴訟的仲裁地點或法律訴訟地點,因此應該明確、具體。
(2)要界定合同中所使用的關鍵詞語的含義。合同中所使用的關鍵詞語,可用定義條款加以說明。技術引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屬國家不同、語言不同、法律不同,為防止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可能發(fā)生分歧,有必要對那些容易混淆的詞語,如專有技術、技術資料、質量標準、凈銷售額、技術改進等用定義的方式加以明確和具體說明。
(3)技術引進合同應貫徹平等互利的原則,未經審批機關特殊批準,合同不得有下列限制性條款:①要求受方接受同技術無關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不需要的技術、技術服務、原材料、設備或產品;②限制受方自由選擇從不同來源購買原材料、零部件或設備;③限制受方發(fā)展和改進所引進的技術;④限制受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技術或與之競爭的同類技術;⑤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⑥限制受方利用引進的技術生產產品的數(shù)量,品種或銷售價格;⑦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銷售渠道或出口市場;⑧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xù)使用引進的技術;⑨要求受方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專利支付報酬或承擔義務。
(4)引進的技術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否則合同無效。關于引進的技術應當符合的條件,《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第3條明確規(guī)定,必須先進適用,并且應當符合下列一項以上的要求:①能發(fā)展和生產新產品;②能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降低生產成本,節(jié)約能源或材料;③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國的資源;④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⑤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⑥有利于生產安全;⑦有利于改善經營管理;⑧有助于提高科學技術水平。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是否符合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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